辽阳市 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市医保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现将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政策

 

自2024年1月1日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自然年度核定,不再按原“社会保险年度”核定。

 

灵活就业人员选择参加职工医保的,可按年度或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度缴费的,集中缴费期为每年的1月1日到3月31日,待遇享受期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未在集中缴费期内缴费的视为断缴,关于断缴和补缴相关问题按照《转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辽市医保发〔2021〕27号)规定执行。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缴费基数

 

2023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人缴费基数按照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的,按2023年1至6月缴费基数6004元执行。

 

辽阳市医疗保障局

辽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辽阳市税务局

2023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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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辽阳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