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 关于调整2023年最高和最低缴费工资基数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省直医保各参保单位、省本级医保灵活就业参保人员: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9〕29号)和《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2023年职工医保缴费上下限基数的通知》(闽医保〔2023〕64号)等精神,现就调整2023年福建省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最高和最低缴费工资基数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7月1日开始,省本级各参保单位职工医疗保险月缴费工资基数最高不超过21061元,最低不低于4212元。
职工医保退休缴费年限不足的,补缴基数为每月4212元。
二、自2023年7月1日开始省本级灵活就业人员医保月缴费工资基数4212元,按10%的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月缴费金额421.2元。
特此通知。
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
2023年6月19日
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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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 [2019-04-01]
来源: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医保中心
发布:2023-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