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 关于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存量房(二手房)贷款相关事项的通知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建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住建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为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工作,保障售房人权益和资金安全,就个人住房公积金存量房(二手房)贷款事项明确如下:

 

1.购买存量房(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买卖双方在交易前应共同到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2.贷款资金划入售房人在商业银行开设的账户内。

 

此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6月25日


来源: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3-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