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 关于住房公积金支持房屋征收的若干意见

绍住金〔2022〕38号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优势,切实保障房屋被征职工刚性和改善性的住房需求,积极助推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实际,现就住房公积金支持房屋征收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缴存职工用征收补偿款(或房票)购买自住住房,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且放款不纳入轮候,优先予以发放。

 

二、缴存职工用征收补偿款(或房票)购买自住住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总额(包括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及共同购房人)与申请的贷款额度之和不超过所购住房的房屋总价。

 

三、缴存职工家庭唯一自住住房被征收的,未购房期间可凭房屋拆迁征收协议等相关证明以无房租赁理由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房租。

 

四、缴存职工凡在2022年5月31日后签订房屋拆迁征收协议的,可按本政策执行。其他相关政策,按《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实施细则》(绍住金〔2022〕19号)、《绍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实施细则》(绍住金〔2022〕18号)执行。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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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绍住金〔2022〕38号关于住房公积金支持房屋征收的若干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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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2-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