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教师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人社联〔2021〕155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级党校(行政学院):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吉林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办发[2018]37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人才评价机制,为吉林省干部教育事业提供重要人才保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00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社会科学院关于深化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09号),我们制定了《吉林省党校(行政学院)教师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党校(行政学院)

2021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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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教师职称评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是党和国家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校(行政学院)人才队伍建设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国共产党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条例》有关目标要求,进一步完善我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人才评价机制,为吉林省干部教育事业发展提供重要人才保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00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社会科学院关于深化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09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吉林省范围内从事党校(行政学院)系统教学一线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申报党校(行政学院)教师专业职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党校(行政学院)系统教师系列职称分为助教(初级)、讲师(中级)、副教授(高级讲师)(副高级)、教授(正高级)。

 

第四条 全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教师系列职称评审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督指导下,由省委党校(省行政学院)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报人员基本条件

 

第五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略;

 

坚持党校姓党,旗帜鲜明讲政治,模范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实事求是、追求真理;具有良好的品德修养,恪守职业道德,坚持科研诚信,遵守学术规范;具备从事党校教学研究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及语言能力和必需的身心条件;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工作量。

 

第六条 申报上一层级职称,需受聘现专业技术岗位年限以省人社部门规定为准,在基本条件中不再规定。

 

第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近3年年度考核基本合格以下的人员;

 

(二)近3年受警告以上处分的人员;

 

(三)近5年审查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业绩成果、伪造佐证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

 

第三章 申报人员评审条件

 

第八条 助教

 

(一)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初步掌握党校教学科研工作基本方法,具备从事党校教学科研的能力,能够在高、中级教学科研人员的指导下开展教学科研工作。

 

(二)年继续教育学时达到45学时以上者同等条件下优先。

 

(三)到基层连续工作服务满1年者同等条件下优先。

 

(四)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1年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

 

第九条 讲师

 

(一)对本学科的基础理论有较为系统的了解和掌握,具有独立进行教学和科研的能力,能够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二)胜任本学科专题课程的教学工作,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任助教以来,累计主体班次授课达到12学时以上。

 

(三)在教学过程中,能根据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改革更新,充实教学内容,教学效果良好。

 

(四)能够独立发表论文或撰写研究报告;参与本学科相关领域的课题或项目研究,做出一定成果。

 

(五)年继续教育学时达到90学时以上者同等条件下优先。

 

(六) 到基层连续工作服务满1年者同等条件下优先。

 

(七)具备博士学位;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助教职称后,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教职称后,从事教学研究工作任职满4年。

 

第十条 副教授

 

(一)具有本学科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和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能够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学科的前沿动态,对其中某一专门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并将其研究成果运用到教学中,善于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二)胜任本学科专题课程的教学工作,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水平较高,成绩显著。任讲师以来,累计主体班次授课达到60学时以上;以博士学位参评,须取得博士学位后主体班次授课达到24学时以上。

 

(三)在教学过程中,能根据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改革更新,充实教学内容,掌握现代化的教学方式、方法,教学效果良好。

 

(四)科研能力较强,具有较扎实的学术功底和较丰富的学术积累,作为学术骨干,能够对本学科某一领域有深入的创见性研究,独立撰写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论文,在推动学科建设和发展方面做出较大贡献,能够围绕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大局,深入研究相关领域重要问题,形成具有较高质量的对策研究成果;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完成重要项目,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五)年继续教育学时达到90学时以上者同等条件下优先。

 

(六)到基层连续工作服务满1年者同等条件下优先。

 

(七)具备博士学位,取得讲师职称后,从事教学研究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讲师职称后,从事教学研究工作任职满5年。

 

第十一条 教授

 

(一)具有本学科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教学经验,能及时掌握本门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在本学科有一定的声誉和影响,是本专业或本学科的学术带头人或重点骨干。

 

(二)胜任本学科专题课程的教学工作,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方法创新,教学水平高,成绩显著。任副教授(高级讲师)以来,累计主体班次授课达到100学时以上。

 

(三)在教学过程中,能根据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改革更新,充实教学内容,掌握现代化的教学方式,具备指导青年教师及研究生的能力,教学效果良好。

 

(四)科研能力强,具有扎实的学术功底和深厚的学术造诣,作为学科带头人,在本学科领域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在本学科某一领域做出开创性研究或在重要理论问题上有所突破,独立撰写高水平的学术专著和高质量的学术论文,促进本学科发展,在推动理论创新、文明传承、学科建设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能够围绕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大局,深入研究相关领域重要问题,形成高质量的对策研究成果;或作为负责人主持完成重要项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五)年继续教育学时达到90学时以上者同等条件下优先。

 

(六)到基层连续工作服务满1年者同等条件下优先。

 

(七)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教授职称后,从事教学研究工作任职满5年。

 

第十二条 不具备第九、十、十一条规定的学历、年限等要求,业绩突出、做出重要贡献的,可由2名以上同行专家推荐破格申报。

 

第十三条 建立重点人才绿色通道,畅通人才发展通道。

 

(一)对取得重大理论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在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的教师,申报高级职称时,教学工作量完成评审标准的50%即可且科研成果不作限制性要求。

 

(二)招聘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申报职称时教学课时和科研成果不作限制性要求。

 

第四章 申报和评审

 

第十四条 本人申报与承诺。申报人员应向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有关程序申报。同时承诺对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和佐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五条 单位审核与推荐。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应对申报人员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将申报人员的思想政治方面表现、学历、资历、工作业绩、学术成果、获奖情况等内容,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单位主管部门对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工作业绩、学术成果、获奖情况等进行全面审核并加盖部门印章。

 

第十六条 评审程序按照《吉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中共吉林省委党校(吉林省行政学院)将评审结果在中共吉林省委党校(吉林省行政学院)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后颁发资格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各级社会主义学院、团校等干部培训校院参照执行。


来源: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1-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