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 关于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技能评价(鉴定)中心,各技能人才评价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切实提高评价质量和监管效能,提升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社会公信力,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评价机构管理

 

(一)规范机构岗位设置。评价机构要科学合理设置考务管理、质量管理、设备管理等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制定完善的考务管理、人员管理、保密管理、质量管理、设备管理、财务管理、廉政风险防控、安全管理和安全责任等内部管理制度。配备资质符合、数量充足的考评人员、质量督导人员和考务工作人员等等满足技能评价工作需要。

 

(二)规范考点备案管理。评价机构要统筹规划、优化考点布局。评价机构原则上应在已备案的考点开展评价活动,确因需要在本地区新增或变更考点的,须应经隶属技能评价(鉴定)中心审核确认。省属评价机构在备案地区以外开展评价活动的,需填报《浙江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申请表》并在浙江省职业能力一体化工作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提交相关材料,经评价活动所在地技能评价(鉴定)中心审核同意后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考点信息统一纳入一体化平台考点管理数据库,证书数据纳入当地技能人才统计范围。

 

(三)加强收费标准管理。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以下简称“社评组织”)要应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不以营利为目的,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评价认定收费标准可根据实际各地区工作成本,考虑备案职业(工种)耗材费用等实际因素进行综合测算,并纳入财务管理制度。评价收费标准应主动面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加强关键环节监管

 

(一)严格贯彻考培分离。评价机构要应严格执行考培分离。社评组织原则上不得对参加本机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学员开展课时培训,不得强制学员参加考前培训,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如评价的职业(工种)、等级在所属区域范围内具有单一性或涉及特殊设备生产安全等情况,经隶属技能评价(鉴定)中心同意后,在机构内部执行考培分离,培训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与授课教师不得承担本机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相关的评价工作。企业和院校对企业所属员工和本校在校学生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机构内部执行考培分离。

 

(二)强化晋级申报制度。企业开展自主评价的申报条件,可根据国家职业标准(现行标准中与《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23年版)》(以下简称《规程》)不一致的,以《规程》为准),结合企业工种(岗位)特殊要求,对职业功能、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和申报条件等进行适当调整,原则上不低于国家职业标准要求。无相应国家职业标准的,企业可参照《规程》自主开发制定企业评价规范。企业可结合实际,灵活运用过程化考核、模块化考核、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能竞赛、业绩评审、直接认定等多种方式进行评价。对解决重大工艺技术难题和重大质量问题、技术创新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各类竞赛中获得名次、“师带徒”业绩突出等,可不受学历、年限等限制,破格晋升职业技能等级。

 

社评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要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评价规范)及《规程》相关政策要求执行。

 

(三)加强资格审核管理。评价机构要严格按照“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原则,履行资格审核主体责任,指导参评人员真实准确填写申报信息,并由专职人员负责资格审核,杜绝出现短期内一人多证现象。对于社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无法通过数据平台核验工作年限或申报资格存疑的,参评人员应提供不仅限于劳动合同、从事岗位及年限工作证明、社保缴纳记录、培训课时等相应佐证材料。对于在校学生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无法通过数据平台核验院校在校生学籍信息的,应在一体化平台上传学籍相关材料。对于用人单位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参评人员应是参加本企业社保缴纳并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的需提交劳动合同及在职在岗等其他佐证材料)的在职员工;对劳务派遣人员开展技能等级认定的应在派遣公司参加社保缴纳且实际在用工单位上岗3个月以上,并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及劳动合同。

 

各级技能评价(鉴定)中心根据申报条件要求对参评人员资格进行全部复审或按比例抽审,单条认定计划不符合申报条件人数达到抽审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及以上,可直接终止或退回认定计划。

 

(四)规范命题与考核方式。全省评价机构要积极推行理论知识(含知识技能型职业的技能操作)上机考,通过系统组卷、在线考试、在线阅卷等降低试题泄题风险、规避人工阅卷造成的批改与统分、登分错误,提升工作效率,确保考试公平公正。评价机构开展暂无题库资源的技能等级认定时,应依照职业技能标准,参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题库开发技术规程》规范开展自主命题,经专家评审、省市评价(鉴定)中心备案后启用试卷。要根据《浙江省技能人才评价题库资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做好试题的保密工作,不对外公开试题作为复习资料或泄露试题。评价机构自建卷库的试题不得重复使用,要适时组织命题专家对试题内容进行修订调整。

 

社评组织对监狱服刑人员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可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实施。

 

(五)强化监管平台运用 。监管平台正式启用后,将实现全省社评组织认定计划批次通过计划公告发布与执行、资格审核、试题应用、考务人员、质量督导、成绩管理、视频管理、信息公示、考生满意度调查、预警提示等核心指标的监测和认定计划的系统评分。考评人员派遣需通过职业能力一体化平台在考评员库中随机抽取,原则上不得使用考评员库以外的考评人员,如遇到新职业(工种)或考评员库资源不足等情况,可进行机构内部考评人员应急抽取。对于单条认定计划监测得分低于60分的,技能评价(鉴定)中心按属地管理原则,督促指导社评组织在限期一个月内完成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未到位的对其出具书面通知,暂停评价活动,视情节严重程度可直接取消评价资格,退出社评组织目录清单。

 

三、工作要求

 

(一)落实监管责任。各级技能评价(鉴定)中心要高度重视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切实履行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监管主体责任,督促压实评价机构的评价主体责任意识,健全规章制度,加强队伍建设,规范工作程序和评价行为。

 

评价机构应建立内控管理及责任追究机制,在备案范围内开展评价活动,加强管理,不得授权或委托其他机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开展日常工作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切实落实技能人才评价质量主体责任。

 

(二)严守监管底线。各级技能评价(鉴定)中心要严守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监管底线,推动形成政府监管、机构自律、社会监督共同作用的监管体系,营造良好的技能人才评价环境。严厉查处工作人员违规获证或协助他人、评价机构违规评价、发证等行为。坚决杜绝监督管理不严不实、包庇纵容评价机构违规评价行为。对评价机构开展评价活动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由隶属关系技能评价(鉴定)中心根据《浙江省技能人才评价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对涉及违法违规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浙江省技能人才评价管理服务中心

2023年11月16日


附件下载:

  1. 附件:浙江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申请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点申请表.docx

来源: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4-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