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 关于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相关问题的通知

晋医保办发〔2023〕18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缴费工作,配合做好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职工医保缴费工资基数和滞纳金征收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缴费工资基数

 

(一)机关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由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以下项目构成:

 

1.基本工资

 

公务员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技术工人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普通工人的岗位工资。

 

2.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

 

(1)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2)警衔津贴

 

(3)海关津贴

 

3.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

 

(1)按国家批复和省相关文件规定执行的规范后的津贴补贴

 

(2)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保留的津贴补贴

 

4.年终一次性奖金

 

5.公务员绩效资金的基础绩效奖部分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由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以下项目构成:

 

1.基本工资

 

(1)岗位工资

 

(2)薪级工资

 

按国家规定,中小学教师、护士基本工资提高10%部分

 

2.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

 

(1)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2)教龄津贴

 

(3)特级教师津贴

 

(4)护龄补贴

 

(5)特殊教育补贴

 

3.绩效工资

 

4.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保留的津贴补贴

 

5.补充绩效工资(规范奖励性补贴部分)的基础绩效奖部分

 

(三)企业职工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具体项目按照《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等相关规定确定。

 

(四)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山西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山西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按山西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二、关于缴费方式

 

用人单位申报缴纳医保费时,全省统一为当月申报缴纳当月医保费的方式。

 

三、关于职工医保滞纳金问题

 

滞纳金采取跨年征收。当年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从次年1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费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山西省财政厅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办公室

2023年12月27日


来源: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