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 关于做好2024年技工院校设立(含筹设升级双挂牌等)审批工作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做好2024年技工院校设立(含筹设升级双挂牌等)审批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技工院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8号)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2024年技工院校设立审批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教育科技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技工教育更好服务推动全省高质量发展。遵循规划布局合理,办学理念先进,专业设置科学,服务社会显著,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集中开展技工院校设立(含筹设升级双挂牌等)审批工作,为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促进就业需要提供强有力的技能人才保障。

 

二、设立条件

 

(一)申请举办技工院校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技工院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联合举办技工院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出资比例、方式、权利和义务等。

 

(二)申请设立民办技工院校要把加强党的建设和意识形态工作写入学校章程,明确党组织的设置形式、地位作用、职责权限、参与决策机制和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内容。

 

(三)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一致。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规范、明确为“XX技工学校”。未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世界”“国际”字样。民办技工学校名称要经过民政或市场监管部门预先核准。

 

(四)技工院校办学场地按科教用地管理,原则上应向当地人民政府以协议、招标、拍卖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也可以采取长期租赁(租期8年以上)、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方式获取办学场地,并达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8号)规定的标准。非科教用地须有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办学的书面意见。

 

(五)学校开设专业中必须包含一个及以上符合当地产业需要的特色专业,严禁出现全部为同质化严重专业(如计算机、幼儿护理、养老护理、空乘、城市轨道交通等)情况,艺术类专业原则上不允许设立。

 

(六)职业院校申请“双挂牌”,技工院校班子建设应与职业院校一致,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统一管理,技工院校校长必须由职业院校校长担任;专业设置在满足第(五)条要求的同时不能与职业院校现有专业相同;教师配备、实训场所设备配备必须满足技工院校所设专业的要求;原则上技工院校应有独立的法人、办学场地、师资队伍和独立的财务核算,并按照工学一体化模式开展教学。

 

(七)申请设立(升级)高级技工学校,一般应经过技工学校办学水平评估,并举办过两期以上高级技工培训班,达到国家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申请设立(升级)技师学院,原则上应具备高级技工学校资格,经过办学水平评估,并举办过两期以上技师培训班,达到国家技师学院设置标准。专业设置要与区域经济发展紧密结合,高级工学校常设高级技工专业不少于4个,技师学院常设预备技师(技师)专业不少于2个。

 

(八)筹设技工院校,应当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地、设施设备、师资力量等。其中筹设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校园占地面积分别不少于3万平方米、6.6万平方米、10万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分别不少于1.8万平方米、5万平方米、8万平方米。

 

三、审批流程

 

(一)提出申请。具备申报条件的举办者向拟申办学校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正式的书面办学申请。申请材料应严格按要求报送,并应包含三个以上的校企合作项目(或方案),设置专业服务产业、企业情况,技能人才培养方案。

 

(二)县级初审。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会同同级教育、财政、自然资源、住建、消防、应急等行业主管部门对学校的办学规划、免学费助学金、场地性质、房屋安全、消防安全以及办学师资、设施设备等情况进行初审,并指导学校填报《技工院校设立申请表》(附件2)。形成书面报告呈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审。

 

(三)市级复审。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县级上报的初审合格申办资料进行复核审查。复审合格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出审批申请。审批申请要明确县市两级初审、复审的意见,并附相关申报材料。

 

(四)省级审批。各市州拟于2024年纳入设立(含筹设升级双挂牌等)计划的技工院校,原则上须于2024年3月中旬前完成县市两级的初复审工作,正式向省厅报送审批申请。省厅按要求拟制审批工作方案,按程序在2024年5月底前完成相关审批工作。

 

1.专家评估。省厅将根据市县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初复审意见,从技工教育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人员组成专家组对申办学校进行现场评估。专家组对照人社部设置标准打分并形成评估报告,对需整改的学校提出整改意见,明确整改时限。

 

2.会商审批。省厅会同现场评估专家召开专题会,对评估报告进行充分讨论会商,提出同意审批的院校建议名单。将会商结果分类按程序报厅领导审核同意,按要求在我厅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普通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由省厅直接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技师学院公示结束按程序报请省政府批复同意后再颁发办学许可证。对不批准设立的,向申办学校书面说明理由。

 

四、申请材料

 

(一)技工院校筹设

 

(1)申办报告(附件1),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技工院校发展规划等;

 

(2)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3)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二)技工院校设立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包括办学场所(含校园消防、建筑安全、环保评测等相应证明材料)、办学资产、专业设置、设备配备、人员配备(含学校领导班子、教师、财会人员)管理架构及管理制度、图书资料、三个以上校企合作项目、人才培养方案等相关证明材料。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提交申办报告(附件1)及上述(3)(4)(5)项规定的材料。

 

(三)技工院校升级

 

(1)申办报告(附件1);

 

(2)技工院校变更办学层次申请表(附件3)。

 

申请升级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的,在设立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时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有变化的须提供新的相关资料。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技工院校发展工作,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技工院校监管职责的通知》(黔人通〔2023〕7号)要求,将技工教育纳入当地职业教育发展大盘,帮助解决重大问题。计划发展技工教育(新设或双挂牌)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先健全内部机构、配齐工作人员后,再按规定启动审批程序。

 

(二)统筹从严审批。各技工院校办理变更举办者、办学地址、学校名称、学校章程等重大事宜的,按照“提前申请、统筹开展、从严把关”原则,有变更计划的学校在本通知规定时间内向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市、县两级按标准核查变更情况,提出工作意见报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最后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汇总辖区内申请事项向省厅提出审批申请,省厅结合技工院校年度审批工作统筹从严开展相关工作。

 

(三)严守工作纪律。各地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持续深化纠治“四风”,重点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决杜绝审批工作中的特权思想和特权行为,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办事,筑牢廉洁自律防线。审批工作中,有关工作人员和专家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将从严从重处理;举办者存在行贿行为的,将纳入黑名单,禁止参与技工教育有关工作。

 

附件:

1.贵州省技工院校申办报告(式样)

2.技工院校设立申请表

3.技工院校变更办学层次申请表

4.技工院校变更重大事项申请表

 

2023年12月28日

(联系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监督电话:0851-85837310,85837256)


附件下载:

  1. 附件1-4.zip

来源: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3-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