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 关于做好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23年)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机关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豫政〔2023〕43号)要求,自2024年1月1日起,安阳市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10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0.6元/小时;安阳县、林州市、汤阴县、滑县、内黄县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00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9.6元/小时。为贯彻落实省政府通知精神,做好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工作,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
二、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的内容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工资不包括下列各项: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的福利待遇。
三、工作要求
(一)广泛开展宣传。各县(市、区)、各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1号)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使各用人单位及广大劳动者了解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及有关规定,提高法律意识和政策观念,增强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自觉性。
(二)加强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各单位要在全面宣传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基础上,加强对用人单位贯彻落实工作的指导。通过工作指导,引导企业经营者增强社会责任感,把落实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变成企业的自觉行为,引导劳动者了解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三)加强监督检查。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实施后,全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执行情况的日常检查力度,及时受理举报投诉案件,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积极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附件: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豫政〔2023〕43号)
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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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