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 关于贯彻执行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锡医保价采〔2024〕1号


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苏医保发〔2023〕58号)相关要求,结合《关于明确一类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锡价费〔2016〕26号)和《关于调整无锡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

 

江阴市、宜兴市医疗保障局,各市(县)、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新吴区民政卫健局、经开区社会事业局,各相关医疗机构:

 

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苏医保发〔2023〕58号)相关要求,结合《关于明确一类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锡价费〔2016〕26号)和《关于调整无锡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锡价费〔2018〕76号)精神,现将贯彻意见通知如下:

 

一、调整我市公立医院部分医学影像、病理、临床诊疗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详见附件1),修订、降低部分检验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详见附件2)。调整后价格为最高指导价格。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按照一类公立医院价格执行。

 

三、此次价格调整、修订等涉及的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政策暂不作调整。各地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更新维护目录数据库,做好政策落地过程中的跟踪监测和情况反馈。

 

四、各公立医疗机构要强化内部管理,及时做好收费信息系统维护及相关项目的归并调整工作,严格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实行价格公示,加强临床路径管理,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本通知自2024年2月1日起执行。

 

无锡市医疗保障局

无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月16日


附件下载:

  1. 1.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doc
  2. 2.修订、降低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doc

来源:无锡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4-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