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约谈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约谈工作,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约谈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约谈,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现有关地区、有关单位存在社会保险基金重大安全隐患、违法违规行为或造成严重基金损失等情形时,约见其单位有关领导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等,进行警示谈话、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的行政监督措施。

 

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约谈,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

 

第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约谈应当遵循依法依规、问题导向、警示提醒的原则。

 

第五条 约谈主体为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约谈人为参与约谈的单位领导和约谈主体工作人员。约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同志或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同志委托社会保险政策、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主持。

 

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机构具体负责约谈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约谈对象为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被约谈人为上述约谈对象的有关领导、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等。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办法规定实施约谈:

 

(一)发生社会保险基金重大案件,涉案基金数额巨大,涉案基金追回进度缓慢,影响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同一地区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人社部门内部工作人员侵占社会保险基金重大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巡视、巡察、审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等发现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重大问题拒不整改、无故拖延整改、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发生社会保险基金重大要情后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依法依规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八条 约谈采用会议形式组织实施,分为个别约谈和集体约谈。属于个别约谈对象问题的,采取个别约谈形式;存在若干个约谈对象共性问题的,采取集体约谈形式。具体约谈方式由约谈主体视情确定。

 

第九条 约谈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启动。约谈主体发现约谈对象存在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约谈建议》(附件1),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同志同意后启动约谈。

 

约谈建议应当包括约谈事由、约谈依据、约谈对象、约谈时间等内容。

 

(二)通知。约谈主体应当于约谈前5个工作日内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约谈通知》(附件2)送达约谈对象,约谈通知应当包括但不限于约谈时间、约谈地点、约谈事由、约谈对象、被约谈人等内容。

 

如提前送达约谈通知对约谈工作有不利影响,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同志批准,可以直接约谈。

 

(三)约谈。约谈人向被约谈人通报约谈事由、指出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被约谈人应当就约谈事项说明情况,并对整改意见作出表态。

 

约谈结束后,应现场制作《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约谈记录》(附件3),由约谈人和被约谈人签字确认。

 

第十条 约谈情况应当形成《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约谈纪要》(附件4),并于约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发约谈对象。

 

约谈情况可视情抄送约谈对象所在单位派驻纪检监察组织,必要时可抄送约谈对象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 约谈情况应在约谈后20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至省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机构备案。

 

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机构负责做好约谈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十二条 约谈对象应当按照约谈意见进行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将整改情况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约谈主体。

 

第十三条 约谈主体应当对约谈对象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必要时可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约谈事由涉及敏感、保密事宜时,约谈主体和约谈对象应当对约谈事由履行保密责任。

 

第十五条 被约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被约谈人的责任:

 

(一)故意推诿、抵制、拖延、干扰约谈,无故不按时参加约谈的;

 

(二)拒不整改、无故拖延整改、整改不力的;

 

(三)对约谈人或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四)其他破坏、干扰约谈的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十六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照本办法开展本地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约谈工作。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来源: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4-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