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 关于发布2020-2021年度全省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评估结果的通告

晋人社厅函〔2024〕82号


根据《关于组织对全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机构开展评估的通知》(晋人社办函〔2023〕223号)文件精神,省、市人社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全省2020-2021年度备案的507家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机构进行了评估,现将评估结果公开发布,并就下一步备案相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评估结果

 

(一)省、市结合工作实际经评估,同意217家评价机构(只涉及2020年度备案评价机构)延续备案(名单详见附件1)。

 

(二)省、市结合工作实际经评估,同意170家评价机构(只涉及2021年度备案评价机构)正常开展评价工作(名单详见附件2)。

 

(三)省、市结合工作实际对评估分值偏低,或涉及审计整改问题的36家评价机构(只涉及2020年度备案评价机构),暂不予延续备案,责令3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结束后进行二次评估,评估合格的准予延续备案,评估不合格的终止备案(名单详见附件3)。

 

(四)省、市结合工作实际对评估分值偏低,或涉及审计整改问题的16家评价机构(只涉及2021年度备案评价机构),暂停评价活动,责令3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结束后进行二次评估,评估合格的准予继续开展认定评价工作,评估不合格的终止备案(名单详见附件4)。

 

(五)对自备案以来连续两年未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工作,或经省、市评估结果不合格的68家评价机构(2020年度备案42家、2021年度备案26家),确定终止备案,并报请人社部移出《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公示查询系统》(名单详见附件5)。

 

二、下一步备案相关工作安排

 

(一)关于新申请备案评价机构

 

按照备案数量适度、布局合理、便于监管的原则和最大限度满足技能劳动者不同评价需求,从严控制备案机构规模。

 

1、对于申请备案自主评价企业、院校的

 

根据人社部《关于健全完善新时代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的意见(试行)》(人社部发〔2022〕14号)等文件精神,参照兄弟省份的做法,原则上积极支持企业(含央企驻晋分支机构)、院校开展自主评价,按照晋人社厅函〔2020〕100号、101号要求,随时受理材料,分季度向人社部报备。

 

2、对于申请备案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

 

按照《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征集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通告》精神,考虑现阶段备案机构已基本能满足全省社会劳动者的评价需求,且目前质量监管队伍力量相对薄弱的实际,原则上按照机构不退不进、退三进一的原则掌握。同时,新备案机构要综合考虑地域人口规模、现有机构布局、已备案机构在全省备案机构中的占比等因素进行科学布局,备案职业(工种)侧重人社部陆续公布的新职业(工种)或社会急需的紧缺类职业(工种)。每年6-7月份集中受理和评估,每年向人社部报备一次。

 

经人社部备案的全国性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和全国性行业协会的备案工作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3、对于申请开展国境外水平评价类职业技能比照认定的

 

为推进营商环境创新提升和人才评价机制改革,鼓励国(境)外高技能人才来晋就业创业,服务技能强省建设,开展国(境)外水平评价类职业技能比照认定工作的备案申请,按照晋人社厅发〔2023〕70号文件要求,随时受理材料,分季度向人社部报备。

 

(二)关于申请新增职业(工种)、等级等的

 

1、评价机构新增职业(工种)、等级需具备以下条件:

 

(1)自备案以来,认定评价工作推进有序,开展认定评价的职业(工种)达到备案职业(工种)的三分之二的覆盖面,能够严格落实质量管控措施,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

 

(2)具有与所申请职业(工种)相应的专家队伍、考评人员、专职工作人员、内部督导人员,特别是要具有一定数量的题库资源储备。

 

(3)自有与所申请职业(工种)相适应的理论、实操场地,评价设施设备、仪器仪表、视频监控等,实操场地和工位符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相关要求。

 

2、对省域或市域内已备案机构中相关职业(工种)布局已达到三分之二覆盖面的,不予新增职业(工种)。

 

3、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备案的职业(工种)原则上不超过5个,需要新增职业(工种)的,可在满足“(二)1、2款”条件下,按照以旧换新的办法调整。

 

4、评价机构申请新增职业(工种)、等级原则上随时受理,每年6-7月份集中评估,每年向人社部报备一次。

 

5、申报开展焊工职业认定评价和开展特级技师试点的,受理和报备时间按照上述要求执行。

 

6、对已备案机构申请删减原备案职业(工种)范围或变更地址、联系人、机构名称等备案信息的,随时受理,按季度向人社部报备。

 

(三)其他要求

 

1、结合审计提出问题,今后已备案机构在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时,要严格执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评价规范,不得超备案范围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本机构已备案的职业(工种),不得授权或委托其他机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各市技能人才评价服务指导中心在日常质量督导中,要将此列入监管重点内容。

 

2、涉及需在规定时间内启动认定评价工作或整改后进行二次评估的备案评价机构,启动或整改时间均自本公告下发之日起开始计算。

 

对评估通知中有关“为不影响年度评价任务推进和不给劳动者参加评价带来不便,机构评估期间,备案时间已到期的,原则上认定工作可暂时延续2个月”的时间到期后,到评估公告发布前按规定开展的评价,视作在备案期内开展工作。

 

3、对2021年以后公布未列入本次评估范围的备案评价机构,连续两年不开展工作的,视同自行退出。涉及审计问题整改的备案评价机构暂停评价活动,责令3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后评估合格的准予继续开展认定评价工作,评估不合格的终止备案。在此期间,国家出台相关终止备案规定的,优先从其规定。

 

4、为发挥评价机构技术优势,推动精准围绕主营业务或主干专业实施认定评价,实现评价机构与所备案职业(工种)最优化匹配,下一步,拟适时对各评价机构备案的与主营业务或主干专业关联性差的职业(工种)以及备案以来长期未启动评价的职业(工种)进行清理删减。

 

5、各市人社局和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要根据本通告内容,严格新备案机构和新增职业(工种)的受理把关,上报汇总受理材料时,要同时提交受理理由及相关布局数据分析情况。要对所监管机构加快组织整改和二次评估,评估结果及时上报省厅。

 

联系方式:

 

(一)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联系人:苏秀宝 武盛凤

电话:13363436511 0351-4728726

 

(二)省人社厅职业能力建设处

联系人:郜军

电话:0351-7676080

 

附件:

1、同意延续备案评价机构名单(217家)

2、同意正常开展评价工作备案评价机构名单(170家)

3、暂不予延续限期整改的备案评价机构名单(36家)

4、暂停评价活动限期整改的备案评价机构名单(16家)

5、终止备案评价机构名单(68家)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1月15日


附件下载:

  1. 附件1-5.docx

来源: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4-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