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 关于允许住房公积金用作购房前期资金的通知


住房公积金各缴存单位、缴存人:

 

根据《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促进刚性和改善性住房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梧政规〔2023〕5号)及《关于落实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3年第三次全体委员会议精神的通知》(梧金管委字〔2023〕8号)的文件精神,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减轻职工个人及家庭首付资金周转压力,在梧州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及其配偶购买梧州市新建商品住房(包括预售商品住房和现售商品住房)且符合规定的购房提取条件,允许将住房公积金用作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前期资金。申请将住房公积金用作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前期资金,原则上不得退房,确因特殊原因需退房,所用作购房前期资金的公积金必须退回原公积金账户,具体办理流程见附件《允许住房公积金用作购房前期资金办理流程及政策解读》。

 

该政策从公布之日起实施至2024年1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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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3-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