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 关于试行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冀医保函〔2023〕108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省本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省直各医疗机构:

 

为探索完善我省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体现药学服务技术劳务价值,促进临床合理用药和安全用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全民医疗保障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21〕36号)和河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 推广福建三明市医改经验的工作方案》(冀医改〔2021〕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在专家论证、成本测算的基础上,决定实行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产出导向原则。以临床价值为导向,医疗服务产出为目标,将面向患者、内容独立、直接提供的临床药学服务作为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传统的处方审核调剂等医院应尽事项,以及属于医院药房内部管理的服务事项,作为公立医院综合运行成本考虑,不单独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防止出现服务内容不充分。逐步将现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中涉及药物的检验、配置、使用指导的,梳理完善后集中归类药学类服务价格项目。

 

二是体现技术劳务价值原则。科学把握药学服务项目价格构成要素,客观反映技术劳务价值,发挥药学人员在优化医疗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

 

三是规范备案管理原则。医疗机构对从事药学门诊服务的药师进行条件审核,并进行备案管理,确保药学服务质量。

 

二、药学类服务价格项目

 

(一)项目内涵。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是指医疗机构符合规定资质的临床药师应用药学专业知识和技术,以促进合理与经济用药为目的,提供面向患者、内容独立、直接提供的药物治疗服务项目。

 

(二)试行范围。限具备药学服务能力的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执行。具备药学服务能力的公立医疗机构应在项目实施前,将备案管理的临床药师人员资质情况报本地区医疗保障部门,省直医疗机构报省医疗保障局。对于本医疗机构临床药师发生变化的,应实时上报。试行期一年。

 

(三)价格项目

 

1.新增“药物治疗门诊”、“住院诊察费(临床药学加收)”、“多学科联合诊疗(临床药学加收)”等3项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1)。

 

对于符合规定资质,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临床药学工作3年及以上、或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临床药学工作2年及以上,并且取得临床药师合格证的药师,在门诊固定场所为确有需要的患者,提供药物治疗既往史记录,开展用药指导、干预或提出用药意见,新增“药物治疗门诊”项目(编码111100001)。对符合规定资质的临床药师参与住院巡诊查房、多学科综合门诊,提供药物检测结果解读和临床用药建议、提出药物重整或药物干预的意见,在“住院诊察费”、“多学科联合诊疗(MDT)”项目基础上新增“临床药学加收”,即“住院诊察费(临床药学加收)”、“多学科综合门诊(临床药学加收)”。

 

2.传统的处方审核调剂等医院应尽事项,以及属于医院药房内部管理的服务事项,作为公立医院综合运行成本考虑,不单独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取消“口服药品临床指导调配(仅限省人民医院使用)”1项现行项目。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行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是体现药学技术劳务价值的实践探索,是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实行医院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应坚持以临床需求为导向,以合理用药为目的,严格执行药学服务标准规范和临床药师制度规定,细化临床药师服务内容与方式,规范临床药师服务行为,推进药学服务规范化建设,保障临床合理用药。各医院要加强药学人员的管理,提升临床药学服务水平,通过完善内部薪酬分配制度,理顺药学服务人员绩效分配机制,着力体现药学人员各方面技术劳务价值。

 

(二)规范收费行为。各实行医院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主动公开药学类服务项目价格,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实行医院要结合自身药学服务能力,按规定提供服务并据实收取费用,不得虚构服务或串换项目。药物治疗门诊项目应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由患者获取用药医嘱后自愿选择,收费不得与医院门诊处方绑定,更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

 

(三)优化就医流程。各实行医院坚持以患者为中心,积极优化患者就医流程,完善处方院内流转程序,提高患者药学门诊就医效率,及时做好本地系统的维护和更新,保证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稳妥有序实行。

 

(四)强化政策宣传。各单位要做好政策培训和宣传,引导临床药师提供规范的医疗服务,提升临床药学服务水平,要耐心解答患者药学服务收费问题,增强患者的认同感和获得感。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请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反馈。

 

(五)建立监测评估。开展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情况的跟踪监测,重点对服务量、安全性、经济性和合理性等四方面九项指标开展监测,并对药物治疗管理进行分析评估,促进医疗机构临床合理用药。医疗机构应每月定期对药学类服务项目的实施情况和监测指标数据进行统计(附件2),并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上报本地区医疗保障部门,省直医疗机构上报省医疗保障局。

 

本通知自2023年10月10日起执行。如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联系人:张文彦

联系电话:0311-66906600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9月25日


附件下载:

  1. 1.河北省新增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xls
  2. 2.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监测评估指标.xls

来源: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发布:2023-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