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 关于建立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抚恤金制度的通知

青人社厅发〔2014〕101号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为了妥善解决我省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抚恤问题,经省政府2014年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决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建立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抚恤金制度。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对象

 

参加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已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以及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指导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3〕133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解决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0〕191号)规定纳入养老保险范围且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以下统称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遗属可以领取一次性抚恤金。

 

二、抚恤金标准

 

抚恤金按退休人员死亡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10个月标准计发。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布。

 

三、资金渠道

 

参加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一次性抚恤金,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

2014年9月22日


来源: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4-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