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 关于转发《关于调整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的通知(2005年)


当涂县劳动保障局、各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各企业单位:

 

现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劳社字[2004]7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2003年12月31日以前受伤的工伤职工,其生活护理费标准调整为:完全护理依赖的每月为569元,大部分护理依赖的每月为455元,部分护理依赖的每月为341元。

 

(二)2003年12月31日以前工亡的职工(含工伤退休后死亡人员),其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标准调整为:供养1人的每月为569元,供养两人的每月为910元,供养3人及以上的每月为1137元。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此标准调整后,随着供养人数的减少,其供养亲属抚恤金数额随之调整。

 

(三)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4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已办理工伤退休手续的,不列入伤残津贴调整范围。

 

(四)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20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的调整金额由原渠道支付;自2005年1月1日起,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已纳入养老保险的工伤退休人员的退休金、生活护理费及工伤退休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及未纳入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支付。

 

(五)本《通知》下发前,改制、重组、关闭破产的参保企业已按照市政府(马政秘[2003]7号)文件规定,计提的企业工伤职工护理费、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扣除已发放部分后的余额,经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应一次性交市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其工伤人员的相关待遇按上述规定分别由养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下岗职工出中心企业中原由财政支付的工伤职工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本《通知》规定分别转由养老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六)调整工伤职工护理费填报《企业因工伤残职工生活护理费调整花名册》、《企业因工伤残职工生活护理费调整审批表》,调整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填报《企业工亡职工及工伤退休死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调整花名册》、《企业工亡职工及工伤退休死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审批表》,由用人单位送经办机构审核后,报市劳动保障局审批。

 

(七)工伤职工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为准;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执行。

 

(八)马钢两公司工伤职工按规定调整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在未与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并轨期间由马钢两公司支付。

 

(九)当涂县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护理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调整,由当涂县劳动保障局审核后,报市劳动保障局审批。

 

(十)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护理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单位要实事求是、认真填报,此项工作于今年5月底前结束。

 

二OO五年四月一日


来源: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5-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