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3年度南宁市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职改办、市各有关单位职改(人事)部门: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服务暂行办法》(桂人社规〔2021〕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度全区档案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桂档职改〔2023〕4号)和《南宁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度南宁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南职办〔2023〕1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市今年档案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对象

 

(一)符合南宁市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或专业申报条件的以下在职人员可申报:在我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符合相应档案系列职称申报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职称。

 

(二)无职称直接申报或破格申报按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1. 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可直接申报高级职称。

 

2. 无职称直接申报中级职称的,应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年限超过评审条件相应学历资历规定年限(初级、中级职称所需年限合并计算)2年以上,并提供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入编(聘任合同)等证明材料,且有对应的社保佐证信息。

 

3.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流动到企事业单位后,可直接申报副高级以下职称,相关学历(学位)、资历、 业绩要求,按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十八条(三)款规定。

 

4. 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可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直接评审高级职称工作的通知(试行)》(桂职改〔2018〕1号)规定直接评审高级职称。

 

5. 高技能人才申报职称,按照《广西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实施办法》(桂人社规〔2021〕12号)规定执行。

 

6. 海外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十八条(二)项规定直接申报高级职称。

 

7. 破格申报为放宽学历或资历条件,不等同于无职称申报或越级申报。破格申报的,申报人应提供达到破格条件的材料,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提交审核,经南宁市档案系列职改办审核同意后方可参评,无需单独进行破格审批。

 

(三)因机构改革退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专业技术人员在国家或自治区规定的过渡期内可以参加职称评审。

 

(四)下列人员不得申报:

 

1.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

 

2.已办理离退休手续或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延退的。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

 

4.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5.从2023年往前推算,申报资历年限内有年度考核不合格 (不含未定等次)的。

 

6.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仍在记录期限的。

 

7.现职称不符合取得职称当年资格条件的。

 

申报后出现上述情形的,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二、申报条件

 

(一)思想政治、学历、资历、能力、业绩、论文著作等基本条件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系列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22〕29号)执行(附件1)。

 

(二)继续教育条件

 

申报前需完成本部门本行业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和自治区人社厅规定的2023年度公需科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的重要论述》)学习任务,可登录广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http://ptce.gx12333.net/)自主完成学习考试。2023年前,申报资历年限内历年继续教育(含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习完成情况, 作为推荐参评的重要参考条件。继续教育学习情况已实现数据共享的,无需个人提供证明材料。

 

按照国家档案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档案专业人 员继续教育规定》(档发〔2018〕19号),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继续教育每人每年累计应当不少于90学时,其中档案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继续教育学时认定方式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桂人社规〔2019〕4号)实施。

 

三、申报途径

 

(一)在职人员应通过其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申报。已在各级人才市场办理档案托管的,可经所在单位同意并填写基层单位考核推荐意见后,通过各级人才市场推荐申报。除银行、保险公司等依法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以外,申报人不得选择无独立法人地位的分支机构作为申报单位参评。

 

(二)民营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才、自由职业者,按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规定的途径申报职称。

 

民营企业申报档案系列职称人员需统一申报途径,一般在劳动关系所在企业注册地参加职称评审。在我市辖区内注册的民营企业如选择自治区档案系列职称评委会评审的,需经我市人社行政部门审核推荐。

 

(三)申报人身份性质根据其申报时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工作 单位确定,否则视同申报材料造假。

 

(四)申报人在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个同级别职称。同一年 度申报多个同级别职称的,该年度所有评审结果无效。

 

(五)中直驻邕单位或外省市驻邕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 办事处等)的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本单位(系统)统一渠道申报职称,不得多渠道申报。如选择向南宁市档案系列评委会申报(由南宁市发文发证),须由该单位所在的中直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省级人社行政部门或其他有权限的单位就该驻邕单位申报渠道问题出具书面意见(模板详见附件2),并报南宁市档案系列职改办备案后方可申报。

 

(六)市外人员按规定通过委托评审方式到我市申报评审档案系列职称的,应由申报人所在职改部门出具委托材料(模板详见附件3),并经自治区(市县区)职改办按权限审核同意后推荐到档案系列高(中、初)级评委会评审。

 

(七)在区外(含中直驻桂单位或外省单位驻桂机构)取得档案系列职称,流动到我市后仍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的,原则上应按规定办理重新确认后方可申报档案系列上一级职称。在区外取得其他系列职称,不再从事原系列专业技术工作,不符合办理职称重新确认条件,由单位核实其原取得职称的真实有效性后,可跨系列申报档案系列上一级职称或转评。职称重新确认和职称转评,分别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八)档案专业技术人员原取得职称为非档案系列的,在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后,可以转评相应档案系列职称。转评应当符合档案系列职称评审条件,资历年限和业绩成果等可从取得下一级职称起算。

 

四、申报方式

 

(一)实行申报材料“清单制”。南宁市档案系列职改办对照评审条件及相关文件要求,梳理申报人员需提供的材料,完善申报材料清单,申报人按照《2023年南宁市档案系列职称申报材料清单》(附件4)提供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南宁市档案系列职改办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明确补充材料时限,逾期未补充的,视为放弃申报。

 

(二)实行网络化职称申报。申报人员在本单位(部门)职改人事部门指导下,高级职称通过广西人才市场职称网(https://my.gxrczc.com/Login)申报,中级、初级职称通过南宁市人社局网站(http://rsj.nanning.gov.cn)网上办事大厅申报。

 

五、申报材料

 

申报人应按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规定诚信申报,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报材料。申报人是申报材料真实性的第一承诺人,对提交的学历、资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学术成果等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签署承诺书诚信申报职称。因申报人上传材料出现漏报、错报或未在指定位置填报上传所导致的后果,由申报人承担。

 

(一)个人信息

 

对使用曾用名、身份证号码非正常变动,关联的证明材料(如学历、职称证书等)与填写身份证信息不一致的,应提供户口簿本人信息页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学历信息

 

学历信息通过职称申报系统“数据获取”方式填报的,无需提供学历认证材料;非“数据获取”方式填报的,还须提供学历证书、用人单位(推荐单位)通过查询个人档案或学历认证机构出具的学历认证相关材料。

 

(三)论文著作信息

 

申报人按要求提交任现职以来所发表的论文著作(含已发表和未发表),具体要求以档案系列职称评审条件为准。已发表的论文,需在申报系统中上传论文网查的结果或提供核查论文真实性的途径,并根据申报系统学术风险预警提示自行开展论文著作核验,用人单位要加大论文审查力度。如发现有抄袭、剽窃、不当署名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论文代写代发、虚假刊发等违纪违规行为,按《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和桂人社规〔2021〕11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四)下一级职称证书信息

 

申报各级档案系列职称人员,其持有的下一级职称证书信息在职称申报系统中能够实现数据共享匹配的,无需提供职称证书材料。如不符合上述情况,则应提供职称证书材料。

 

(五)社保信息

 

申报人工作经历应与社保缴费记录一致。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申报人员应有在申报单位连续6个月(不含申报当月)以上个人养老保险缴费记录。自由职业申报人员近6个月(含申报当月)应无以单位名义缴纳养老保险的缴费记录。6个月内有工作单位变动的,应提供相关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由南宁市档案系列职改办核实。审查中发现申报人填写工作经历与养老保险缴费记录不符等情况,经核实为填报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接收材料,按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规定查处。

 

在广西区内参保的,无须提供社保证明。在其他地方参保且可通过网络核实的,按申报系统要求填写核查途径,并上传中直驻邕或外省市单位委托函(附件2或附件3)。基于前述要求,中小企业的申报人,如其今年2月前已在现单位参保,无需提交缓缴证明;如为2月后聘用到现单位,须上传劳动合同证明相应工作经历,但其以前的工作经历仍应与社保缴费记录一致。

 

(六)年度考核信息

 

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需将申报人近5年的年度考核结果及考核登记表扫描上传至职称评审系统中。国有单位申报人以历年单位年度考核表为准,非公单位申报人以《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为准。

 

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在申报资历年限内有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含未定等次),不得申报。

 

(七)主要经历信息

 

填写申报人的主要学历和工作经历。主要学历从大、中专院校以上填起;工作经历从参加工作时填起,包括在不同时期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及所担任的职务或职称。

 

(八)业绩成果信息

 

申报人在申报系统录入个人取得的与档案工作有关的业绩成果,业绩成果必须是申报人任现职以来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所取得的业绩,包括项目、课题的名称和工作内容、本人所起作用、完成情况或效果(效益)、获奖及专利情况等。业绩成果须提供充分的佐证材料,对应本人所勾选的评审条件,按照重要程度分类排序。

 

(九)辅助证明材料

 

特殊情形应提交相应辅助材料,需同一单位出具的证明应整 合在一份材料中。以下情形应提交相应辅助材料:

 

1.破格申报的,申报人应提供达到破格条件的证明材料, 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提交审核,经南宁市档案系列职改办审核同意后方可评审。

 

2.无职称申报的,申报人应填写《无职称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附件5),经主管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审核盖章后,报送至南宁市档案系列职改办审核盖章。符合无职称申报条件的,将已经审核盖章的审批表、企业劳动合同及对应的社保缴费证明或事业单位入编(聘任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上传至职称申报系统中。

 

六、评审量化评价指标

 

按照《南宁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制定市级(单位)职称评审标准的通知》(南职办〔2022〕2号)要求,为规范量化评分工作,现将2023年南宁市档案系列职称评审量化评价主要指标公布如下:

 

(一)基本条件:思想政治;学历学位;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工作年限。

 

(二)当年及申报资历年限内历年继续教育(含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习完成情况。

 

(三)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具备桂职办〔2022〕29号规定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条件。

 

(四)业绩成果:具备桂职办〔2022〕29号规定的业绩成果条件。

 

(五)学术成果:论文著作、决策咨询等。

 

七、审核推荐要求

 

各单位、主管部门、各级职改部门通过网络化职称申报评审 系统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推荐,随时关注本单位、本部门申报人员的材料被退回等情况,并督促申报人员及时按要求完善申报材 料后再次上报。

 

(一)单位审核推荐

 

1.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需严格按照桂人社规〔2021〕11 号文件规定的审核审议、单位内部公示、单位推荐等程序及要求进行审核推荐,明确审核责任人,签署承诺书,落实审核责任。申报人所在单位同意推荐,即对申报人所提供的学历、资历、专业技术经历、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材料的真实性承担主要责任。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充分考虑本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及岗位空缺情况推荐申报人选。对推荐至评委会的申报材料,经审核发现存在问题的比例达到或超过本单位申报人数10%的,由推荐单位作出说明;达到或超过20%的,由推荐单位作出说明并报送书面整改方案,南宁市档案系列职改办视问题情形和程度予以通报或暂停该推荐单位次年推荐申报权限。政府所属的人事档案托管机构或相关行业协会对自由职业者的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

 

2.单位应按规定成立职称审议推荐小组(不少于5人组成, 其中专业技术人才不得少于2/3。审议推荐小组的专业技术人才应具有相应及以上级别的职称。审议推荐可以邀请外单位专家或委托外单位进行)负责对申报人的“思想品德、工作成绩、专业水平、业务能力、工作态度”等方面给予综合评价,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明确是否同意推荐申报、材料是否属实。审议(答辩)情况要做好记录,作为是否同意推荐的依据之一。要按申报系统要求填写、上传审议推荐小组的评语、投票结果和公示情况。

 

3.单位应对申报人员的申报情况、申报材料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完成后,如果申报情况及申报材料发生变更,还应对变更情况进行补充公示。

 

公示的材料包括:本人填写的评审表、学历证书、现有职称 证书、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及学术成果等申报材料,公示和补充公示时间均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公示单位将公示情况形成正式书面材料,扫描上传至职称评审系统,补充公示情况在申报系统据实填写。公示有异议的要附上有关说明材料,申报人有特殊情形的,应根据评委会要求提供相关辅助材料。未经公示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二)主管部门审核

 

单位主管部门要按权限对单位审核推荐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审核和纠错,加强对单位的推荐程序、推荐材料真实性和填报材料规范性等方面的审核并承担审核责任。

 

(三)市档案系列职改办审核审查

 

1.南宁市档案系列职改办负责审核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履职情况,重点审核推荐程序、材料完整性和规范性、推荐对象基本条件等,严禁将程序不规范、材料不完整、推荐对象基本条件不符合、单位推荐意见不明确或不予推荐等申报材料报送评委会评审。

 

从严审核无职称申报和破格申报,无职称申报重点审核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破格申报的,申报人应提供达到破格条件的材料,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提交审核,经南宁市档案系列职改办审核同意后方可参评,无需单独进行破格申报审批。

 

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市档案系列职改办将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明确补充材料时限要求。逾期未补充的,视为放弃申报。

 

2.建立诚信档案制度。在审核申报评审材料过程中,发现申报人涉嫌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提供虚假材料的个人、单位将被列入失信档案,作为各级评审委员会评审时重要参考依据。职改部门核实申报材料涉嫌造假,将取消评审资格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落实有关政策要求

 

1.落实决策咨询类信息激励机制。根据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决策咨询类信息折算论文情况,以自治区党委信息综合值班室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处出具的采用告知单为依据,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证明不予认可。已将决策咨询类信息纳入评审条件的相关系列(行业),可按评审条件规定执行。

 

2.落实疫情防控新阶段医务人员职称激励政策。按照《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新阶段关心爱护医务人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3〕3号)有关规定,将医务人员在疫情防控中的现实表现作为职称评审、岗位聘用的重要内容,对于表现优秀的在职称评聘中优先申报、优先参评、优先聘任。医务人员参加疫情防控的工作成果可作为代表作参加职称评审。作出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可直接申报参加高一级职称评审或考试。医务人员参加疫情防控经历可视同为一年基层工作经历,视同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时学分。

 

3.加强民营企业职称评审工作,规范畅通民营企业申报途径。各级各部门要做好民营企业职称评审的政策宣传和申报评审服务。民营企业原则上按照属地原则参加职称评审,也可选择参加自治区民营企业相关评委会评审,同一单位申报同系列职称人员须统一申报途径(自治区或市县区)。档案托管在各级人才市场的,可参加广西流动人员职改办组织的相关评审。向自治区档案系列职称评委会申报高级职称的,需经市职改办审核推荐。

 

4.支持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具体按《广西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实施办法》(桂人社规〔2021〕12号)有关规定执行。

 

5.落实职称审验要求。中、初级职称通过南宁市人社局网站实行在线审验,具体按《关于加强职称证书管理的通知》(南职办〔2020〕10号)“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推进所发放职称证书数据的在线审验工作。通过职称审验,审验持证人取得该职称所依据的学历、经历、业绩等信息是否真实。发现持证人职称档案信息与政务数据信息不一致的、取得职称的渠道不符合当年职称政策要求的,按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规定查处。职称审验遵循“逢评必核”原则,杜绝“带病”晋升。

 

6.关于职称聘任。取得职称时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已达到退休年龄的,所取得职称不作为岗位聘任的依据。

 

7.关于职称电子证书。根据《关于启用职称电子证书的通知》(桂人社函〔2020〕10号),自2020年1月14日起我市通过评审、重新确认、认定、遗失补办等方式取得的职称,已全面实行职称电子证书。已发放的纸质职称证书继续有效,无需更换为电子证书。

 

八、申报时间要求

 

2023年度南宁市档案系列职称申报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30日18:00,逾期不予受理。

 

九、评审费用

 

申报职称须缴纳评审费,收费标准为:中级230元/人次、初级150元/人次(桂价费〔2006〕359号文件)。评审费不收取现金,申报材料审核接收后,凭借系统出具的交费通知,转账到指定账户。

 

十、诚信申报和纪律要求

 

(一)申报人对申报材料真实完整性负第一责任。须按要求 如实填写个人相关工作经历与业绩成果,以及学历、社保、资格、荣誉、奖惩、论文著作等相关信息。

 

(二)单位对申报材料审核负主要责任。单位同意推荐,即对申报人所提供的资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信息的真实性承担主要责任。申报人办理档案托管的,所在单位与档案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所掌握申报材料的情况,分别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主管部门按权限对单位审核推荐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审核和纠错。加强对单位的推荐程序、推荐材料真实性和填报材料规范性等方面的审核并承担审核责任。

 

(四)严格审核把关。审核过程中发现涉嫌材料虚假的,要求申报人提供证明材料,如不能提供或提供后仍无法证明,认定属材料造假的,将名单报上一级职改办备案。评审通过后发现的,按规定程序报请撤销资格。

 

(五)加强职称诚信管理。职称评审工作政策性强、关注度 高,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对申报人隐瞒身份申报、挂靠申报、学历资历业绩弄虚作假的,单位审核过程中隐瞒、歪曲事实以及评审过程中违纪违规的,按权限移交线索,作进一步处理。如责任人为中共党员,同时移交纪检部门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处理。对因审核把关不严出现大面积弄虚作假申报行为的,函告责任人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

 

南宁市档案系列职改办按规定落实黑名单制度,将提供虚假材料的个人、单位列入失信名单,实现信息共享并作为各级评委会评审时重要参考依据。同时,将失信情况书面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六)加强职称监督管理。单位或个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 可向南宁市档案系列职改办举报,举报材料应署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对于虚假告发、恶意信访、意图陷害他人,经核查认定为诬告陷害行为的,按行为人身份和管理权限,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有关政策均可在中国广西人才市场职称网(https://www.gxrczc.com/)或南宁市人社局网站(http://rsj.nanning.gov.cn)查询。未尽事宜按市职改办相关规定执行。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通讯地址:南宁市青秀区嘉宾路2号市委办公室(市档案局)

 

邮编:530028

 

评审政策咨询联系人及电话:孙丽洁,0771-2616306

 

电子邮箱:nnsdaj@163.com

 

系统运用、操作培训等咨询服务工作请联系市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电话:0771-5668589。

 

南宁市档案系列

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8月1日


附件下载:

  1. 1.《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系列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22〕29号).doc
  2. 2.中直驻邕或外省市单位属地评审模板.docx
  3. 3.中直驻邕或外省市单位委托评审模板.docx
  4. 4.2023年南宁市档案系列职称申报材料清单.xlsx
  5. 5.无职称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docx


相关业务链接:

  1. 广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服务平台

来源: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