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陕西省养老保险基金内部审计试行办法》的通知

陕社保发〔2005〕28号


各市、杨凌示范区养老保险经办处:

 

为了全面加强我省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工作,保证基金应收尽收,安全完整和规范运营,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切实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制定《陕西省养老保险基金内部审计试行办法》,并从2005年4月1日起实施。实施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社会保障局基金管理处反映。

 

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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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养老保险基金内部审计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保障养老保险基金安全、完整,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养老保险基金内部审计的任务是: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政策规定,依法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遵守基金财务管理制度、社会保险会计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养老保险金应收尽收、完全、完整,不断完善基金管理制度,堵塞漏洞,提高基金管理水平,促进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 养老保险基金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熟悉养老保险业务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从事内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具备廉洁、公正、严格、奉献的职业道德。

 

第四条 养老保险基金内审应坚持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审计事项保守秘密。

 

第五条 养老保险基金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办理审计事项,实行回避制度。

 

第六条 养老保险基金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会计法》、《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七条 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配备专(兼)职内部审计人员。专(兼)职人员应具备与从事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八条 养老保险基金内部审计工作职责划分:

 

⑴省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市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基金管理进行内部审计;

 

⑵市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辖区内的县(市)、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管理进行内部审计;

 

第九条 养老保险基金内部审计工作,由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

 

第十条 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具有以下审计权限:

 

⑴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有关的基金预算、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⑵检查被审计单位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资料和资产,参加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议;

 

⑶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

 

⑷对被审计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有权建议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对被审计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和领导人员,有权建议移交监察部门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提请司法机关处理;有权对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单位提出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建议。

 

⑸检查经办机构执行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的情况,对不按审计意见、审计决定执行的,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养老保险基金内部审计的内容:

 

⑴养老保险基金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工作;

 

⑵养老保险基金的核定、征缴、支付、上解、下拨、储存、调剂、运营和保值增值等情况;

 

⑶单位内部约束机制和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有效;

 

⑷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⑸国家财经法规的执行情况和其它有关经济活动及会计行为的合法性;

 

⑹上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交办的以及国家审计机关委托的其它审计事项;

 

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主要负责人离任时,其负责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情况及财务状况。

 

第十二条 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单位审计监督的范围包括:

 

⑴在职职工和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的人数及花名册的真实性;

 

⑵工资总额填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基金的情况;

 

⑷支付养老保险基金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的落实情况。

 

⑸与养老保险基金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养老保险基金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⑴确定审计工作重点;

 

⑵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经本单位主要领导人批准后实施,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⑶组成内审检查组,并由内审检查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⑷实施审计之日前,应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内审通知书》,进入实施阶段;

 

⑸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⑹审计报告一般在实施审计后十五日内提出,承办审计事项的审计人员对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⑺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在接到审计报告十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没有异议;

 

⑻出具审计意见书,做出审计决定。

 

⑼《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或主管领导审定签发,经批准后发送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⑽被审计单位对决定如有异议可以申请复议。参保单位对审计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四条 根据审计计划,养老保险基金内审实行全面审计或专项审计,可采取就地审计、报送审计或与国家审计机关联合审计等方式。

 

第十五条 养老保险审计档案按照审计程序做好审计技术资料的形成、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第十六条 对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突出贡献的审计人员和对揭发检举违反财经纪律,抵制不正之风有功人员都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十七条 对拒绝、阻挠养老保险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打击报复养老保险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养老保险内审人员泄露机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来源:陕西省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4-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