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 关于转发《关于发布四川省202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有关部门:

 

现将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四川省202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川人社发〔2023〕21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职工工资实际状况,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202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作为我市202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二、请按照要求做好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建立与经济效益相协调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合理确定和调整不同岗位工资水平。

 

三、国有企业工资总额严格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联合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泸市人社发〔2019〕6号)的有关规定实行预算管理,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备案或核准后执行。

 

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0月7日

 

----------------------------------------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四川省202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川人社发〔2023〕21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四川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职工工资状况,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发布四川省202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四川省202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一)企业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6%。

 

(二)企业货币工资增长上线为9%。

 

(三)企业货币工资增长下线为3 %。

 

上述工资指导线适用于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

 

二、落实工资指导线要求

 

(一)认真落实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企业应当把工资指导线作为工资集体协商的重要依据,工会方应当主动发起协商要约,企业方应积极响应,双方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企业工资增长水平和工资分配方案,订立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协议),并将专项集体合同(协议)按规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组织要采取多种方式,指导督促企业规范协商程序、增强实效性,提高职工参与度和总体满意度。

 

(二)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分类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引导企业结合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程序,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可围绕基准线安排工资增长;经济效益增长较快、工资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可在上线与基准线之间安排工资增长;经济效益和支付能力一般的企业可按下线安排工资增长;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支付能力不足、不能按照工资指导线标准安排职工工资增长的,可低于下线确定工资水平,包括零增长或负增长,但企业支付给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强化国有企业工资规范管理。国有企业工资总额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实行预算管理,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备案或核准后执行。国有企业工资集体协商重点围绕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展开。健全以岗位和业绩为价值导向的薪酬分配制度,制定薪酬市场对标管理办法,合理确定不同岗位工资水平。健全全员业绩考核制度,强化工资收入与个人绩效紧密挂钩,根据贡献大小合理拉开档次。原则上一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速度不低于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速度,企业集团总部职工平均工资增长速度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速度。

 

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按照国家和地方关于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促进非国有企业工资合理分配。推动非国有企业依法开展集体协商,进一步巩固扩大工资集体协商覆盖面。尚未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非国有企业,也应将工资指导线作为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的重要参考依据,并创造条件尽快实行工资集体协商。非国有企业在生产发展、经济效益提高的同时,应相应合理提高企业职工尤其是一线职工的工资收入水平,工资增长应向关键岗位、艰苦岗位、技能岗位倾斜。

 

(五)切实落实工资指导线制度。推动有条件的市(州)探索建立行业工资指导线制度,制定发布本地区主要或部分行业的工资指导线,为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提供参照标准。加大工资指导线的宣传落实力度,加强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发挥工资指导线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中的引导作用,不断增强工资指导线的实施效果和社会影响力。

 

请各地工资指导线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将指导线文本报我厅备案。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9月18日



相关文章:

  1. 关于发布四川省202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2023-09-18]

来源: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