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 关于认真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

冀人社〔2009〕15号


各设区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机关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以及原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及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职工带薪年休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关心职工健康、落实社会公共福利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切实关心职工身心健康,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通过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督促本地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贯彻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和公有制企业要做出表率,带头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二、加强指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各单位结合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对职工年休假工作做出统筹安排,建立健全本单位的事假、病假、考勤和岗位工作A、B角制度,处理好正常工作和依法休假的关系,保证工作、生产经营正常运转和休假制度落实。

 

各单位在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根据个人意愿,弹性安排带薪休假时间,将带薪年休假分段灵活安排,与法定休息日、节假日以及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等相连接,相对集中的安排休假,形成较长假期。职工年休假应当当年安排,除特殊情况,一般不做跨年度安排。

 

提供公共服务的单位、部门,应以适当形式对外公布职工的年度休假信息和休假安排,在安排休假时间的同时,统筹安排工作或生产任务,做到工作和休假两不误,确保公共服务窗口的正常运行。

 

三、加强监督。带薪年休假是职工的一项基本权利,保证职工带薪年休假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职工的带薪年休假权利。用人单位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职工都应安排休年休假。确因工作或生产经营的需要,无法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须经职工本人同意,方可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用人单位须按照规定对应休未休的职工按未休天数进行补偿,补偿标准为职工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

 

单位安排休假,但职工个人不愿意休假的不予补偿。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各部门、各单位人事(干部)部门负责。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年休假的,应按干部管理的权限进行审批。

 

其他用人单位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用人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安排实施。

 

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履行对用人单位执行年休假制度的监督检查职责。

 

对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按照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单位,由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带薪年休假问题,职工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相关争议处理规定处理。


来源: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9-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