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吉林省调整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2008年)

吉政函〔2008〕3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我省经济发展环境,减轻参保用人单位负担,省政府决定将参加全省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用人单位缴费比例逐步由23%调整为21%。具体调整办法:从2008年1月1日起由23%调整为22%,从2009年1月1日起调整为21%。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仍按原规定执行。私营企业、城镇个体经营业主为本人及其帮工投保的缴费比例不变。

 

特此通知。

 

二○○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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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08-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