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 关于加强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范管理的通知

黑社险发〔2011〕8号


各市(地)、县,系统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以来,全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和标准化的要求,加强各项经办业务管理,经办能力和服务水平大幅度提升,提高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形象。但各地在经办基本养老保险业务中,不断遇到一些执行政策不规范,管理不到位的问题,不但给经办业务的办理带来难度,且容易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养老保险业务规范管理,严防基金流失,确保基金安全,促进社保队伍廉政建设,特通知如下:

 

一、参保业务

 

(一)新参保的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参保需按登记时的实有职工凭其本人原始的人事档案办理职工参保手续。

 

(二)已参保的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新增人员参保,需凭新增人员人事档案(新就业人员必须有招聘手续和劳动合同。招聘时间早于参保时间的要提供用人单位原始工资表及参加工作原始资料。调转人员需有正规的调转手续),办理参保手续。

 

(三)未参保企业职工和参保企业漏保职工参保,应由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申请,凭职工的原始人事档案办理参保手续,否则不予受理。

 

(四)对于未参保企业职工和企业漏保职工人事档案丢失,属于统账结合前参加工作,需确认连续工龄和视同缴费年限的,应由仲裁、劳动关系、基本养老保险、纪检等行政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认定并出具的相关手续,认定材料要加盖公章和经办人签字。社保经办机构应依据联合调查组认定的结果才能为其办理参保事宜。

 

(五)凡不属于原职工身份的自由职业者和个体工商户参保凭身份证和户口簿办理参保手续,但不受本地户口和农村户籍限制。出生时间以身份证为准,参保时间以办理参保手续时间为准。

 

(六)加强参保人员的档案资料信息管理,加快推进参保人员档案影像化建设。已参保人员的信息要与人事档案认真复核,参加工作时间、出生时间以人事档案原始资料为准。档案中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工种、职称等涉及待遇原始要件要复印、扫描入资料库,并存档备查,经办人要履行签字手续。

 

二、退休待遇审核业务

 

(一)各级社保部门要严格按照省厅[2010]61号文件规定的流程,凡申请退休由社保部门发放养老金的人员,一律按业务流程进行预审,合格后在网上提交相关数据,上报人社行政部门审批。

 

(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业务要履行正常退休预审程序。各经办机构受理特殊工种申报业务,要严格审核申请人原始档案资料,凡不符合退休审批条件的,不得提交行政部门审批。特别控制未参保人员一次性补费办理特殊工种和病退业务。

 

(三)所有退休审核、审批业务一律通过信息系统办理,不得在系统外或违规办理。

 

(四)退休预审合格网上提交上报人员,对于行政部门审批有异议的,社保经办机构应与人社行政部门共同进行一次性终结认定办理。

 

(五)经行政部门批准退休人员,执行待遇时间一律按审批时间的下月起执行。正常退休人员超龄审批的,退休时间按达到法定退休时间计算,并按规定给予调待,但退休待遇不予补发。提前退休人员的退休时间按审批当月计算,并从下个月起计发待遇。

 

(六)凡是纳入网上发放待遇退休人员(含低保进社保五七工家属工)的公用信息原则上不许修改,确因审批错误需要修改信息的,严格按省厅黑人保发[2010]61号文件规定核改流程办理。

 

三、基本养老关系转移业务

 

(一)要严格审核转移人员身份和资格。属于跨省转移的,应严格按照国办发[2009]66号等规定办理。

 

(二)要严格按照规定记载核对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信息,未经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核准,任何人不得核改账户信息。

 

(三)对于转入人员,应以参保人员原始人事档案记载为依据,将相关信息录入数据库。

 

(四)对于办理跨省转移人员,如有欠费记录,应履行告知义务,在参保人员明确放弃补缴个人欠费的,需本人书面签字确认,再开具参保缴费凭证。

 

(五)对于重复参保或重复缴费人员,如需做退费处理的应严格履行手续,并将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六)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农民工在省内城镇就业的,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跨省流动的: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相关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应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不允许做退费处理。

 

(七)并轨挂账人员跨省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必须补齐企业欠缴方可办理转移业务。

 

四、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业务

 

(一)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采取多种方式,开展生存认定工作。首先使用公安数据库比对在系统中自动核实,在此基础上,原使用指纹以及民政数据认定的,应继续使用,进一步筛查死亡未销户人员。同时也可委托社区、代发放机构、协查认证、走访认证、出据证明认证等方法。

 

(二)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公示、举报监督制度,设立举报监督电话、举报箱等,并对举报人给予保密和鼓励。特别是对于新办理退休手续人员资格和待遇标准,要通过社区、档案保管部门以及在社保经办大厅予以公示,接受社会及参保人员的监督。

 

(三)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完善离退休人员数据库,详细采集并准确录入离退休人员自然状况,准确掌握离退休人员的实际居住地及联系方式。

 

五、几点要求

 

(一)各地要严格按本通知要求办理各项业务,并将通知主要精神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汇报,取得他们的理解与支持。

 

(二)对高风险等级业务要按内控制度增设审核环节,坚决堵塞基金流失漏洞,在切实维护参保人员权益的同时确保基金安全。

 

(三)各地要组织力量对已办结的各项业务进行自检自查,对擅自违规办理的业务要坚决予以纠正,确保经办业务的正常开展。

 

(四)各地经办机构的主要领导要加强对业务经办的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违规行为,杜绝违规办理业务的现象发生。省局将定期抽查各地业务经办日志,一经发现违规办理业务的,给予全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二○一一年三月九日


来源: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1-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