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 关于明确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高龄养老补贴申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泰劳社发〔2009〕100号


海陵区劳动局、开发区人事劳动局、农业开发区人事劳动局,市区各劳动保障事务所:

 

根据《泰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试行)》(泰政发【2008】192号)文件第二十九条规定,结合市区实际情况,现对高龄养老补贴申领工作中相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政策口径

 

(一)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具有市区城乡户籍满15年以上,实际长期居住在本地的”,不包括2008年12月31日前户籍已迁入市区的人员。2009年1月1日以后迁入市区的人员(不含行政区划调整人员),申领高龄居民养老补贴应符合该规定。

 

(二)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家庭子女”,是指申领人的儿子、儿媳、女儿(不含已出嫁)、入赘女婿中年龄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的所有家庭成员。

 

(三)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正常缴费”,是指已参加企业、机关事业、农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等,并按各自规定的基数、比例、及时、足额缴费的。“子女”在本市区企事业单位工作,因单位原因(即非本人原因)欠缴的,可视同“正常缴费”。

 

(四)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各种社会保障待遇和企事业单位发放的生活待遇”,是指已享受机关、事业、企业养老保险(含遗属补助)、农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和企事业单位自办“退休”发放养老生活待遇的,以及由各级财政出资的定期养老、生活补助(不含计划生育、奖励)。

 

二、申领须知

 

(一)申领人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户口薄复印件、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两张及子女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或不需要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证明,并认真填写好《城乡居民高龄养老补贴申领表》。

 

(二)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或不需要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证明,一般由申领人到其子女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其子女单位取得。(1)子女在本市区参保的,到市征缴中心、农保中心或机关事业保险中心取得相关证明;(2)子女在本市工作,参加省级行业统筹的,由其子女所在的单位出具“参加省级统筹”的相关证明;(3)子女是公务员或全额拨款事业编制人员,不需要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由子女所在的单位按照规定的“式样”(附后),出具证明;(4)子女已“退休”,应提供退休证复印件或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相关证明;(5)子女在本统筹区外,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请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取得按时、足额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证明;(6)子女在本统筹区域外工作,且是公务员或全额拨款事业编制人员同本款(3)条办理。

 

(三)高龄养老补贴申领工作,应自下而上进行逐级审核、审批。首先由申领人员将各项资料、证明材料准备齐全后送交所在的村(社区)进行初审。初审过关的,由所在的村(社区)在公共场合的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十日以上,公示没有问题的,在“申领表”上盖章后,连同相关材料送到隶属的劳动保障所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由各劳动保障所签章,并在每月20日前送市农保中心集中复审。复审通过的,次月发放高龄养老补贴。高龄养老补贴领取证及银行存折由市农保中心负责办理,办理结束后,由各劳动保障所负责将“领取证”、存折统一领走,再由各村(社区)发放到申领人手中。

 

申领人暂无具体的村(社区)管理的,直接由各劳动保障所代其办理。

 

三、其它要求

 

填写各种表格和提供的相关证明,应符合存档要求,不得用铅笔或圆珠笔填写,纸张应统一采用A4规格的纸。相关表的格式、证明格式一般由是农保中心提供。由各劳动保障所到市农保中心统一领取,分发到各村(社区),市农保中心不向具体申领人员提供样表。

 

市农保中心将对各基层经办机构进行考核,明显不符合要求或未按统一部署经办的,记差错一次,列入年度考核。


来源: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9-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