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 关于核准部分市县调整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的函(2009年)

浙人社函〔2009〕68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调整温州市区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有关问题的函》(温政函〔2009〕34号)收悉。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有关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8〕70号)规定,经核定,同意你市从2009年4月1日起将参加你市本级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调整为14%,执行期限至2010年底。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比例按省政府统一规定执行。

 

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调整后,你市要继续按照《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夯实缴费基数,提高基金征缴率,清理规范统筹项目,有效提高基金抗风险能力。你市本级要确保缴费比例下调后,做实个人账户后的基金支付能力保持在6个月以上。对因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下调造成的基金收支缺口,由当地政府统筹解决。请你们进一步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积极开辟稳定、多元的筹资渠道,建立健全基金支付能力预警机制和长效发展机制,确保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发展。


来源: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9-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