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邵阳市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最低工资标准的公告


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最低工资标准档次,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和消费情况,市人民政府决定,我市2010年7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劳动者)市区(含三区)按650元执行,各县(市)按600元执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劳动者)市区(含三区)按6.8元执行,各县(市)按6元执行。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包括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


发布:2010-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