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贺州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贺人社规〔2022〕1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贺州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贺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贺州市财政局
2022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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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和管理,切实发挥创业孵化基地示范和辐射作用,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促进其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和扶持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5号)和自治区关于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创业孵化基地是以培育创业主体为目标,为创业者免费或优惠提供场地支持、创业指导、事务代理、融资对接、创业培训、法律服务等综合服务的各类创业载体。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孵化企业是指创业团队或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场监督、税务、民政、农业等行政部门注册登记成立的各类经营单位。其中,经营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入驻时营业执照的注册登记时间不超过24个月;
(二)营业执照的注册地址或变更经营地址需在创业孵化基地地址内;
(三)经营主体的年营业收入一般在200万元以下。
第二章 创业孵化基地的主要功能
第四条 创业孵化基地应当具备以下功能
(一)场地保障功能。为孵化对象提供低成本的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和后勤保障服务。
(二)创业指导功能。组建创业指导师资队伍,提供创业培训设施,为孵化对象免费提供创业能力测试、创业指导、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举办各类创业沙龙、创业讲座、路演活动等,搭建创业交流展示平台。
(三)事务代理功能。为孵化对象提供财务、法律、人力资源、工商、税务、专利等事务代理服务。
(四)融资对接功能。搭建创业融资对接平台,为孵化对象提供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融资对接以及融资担保服务。
(五)政策落实功能。配合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政府部门宣传我市有关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指导、协助孵化对象申请各类扶持资金、享受创业优惠政策和其他扶持政策,维护孵化对象的合法权益。
(六)促进就业功能。主动对接公共就业服务资源,帮助孵化对象享受岗位发布、人才招聘、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为孵化对象及其新吸纳就业人员提供劳动合同签订、社保缴纳、权益维护等就业指导,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
第三章 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
第五条 创业孵化基地分为市级、县(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和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县(区)级创业孵化基地由创业孵化基地所在地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认定。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和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认定。
第六条 市级、县(区)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标准及程序
(一)认定标准
申请认定为市级、县(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应具备下列条件:
1.运营机构或者管理单位应当为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的企、事业法人单位或社会组织,无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在其运营的创业孵化载体内有固定办公场地,并配备3名以上专职从事创业服务工作的管理人员,且与专职管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
2.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场地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0平方米,县(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场地面积原则上不低于600平方米。孵化区域的面积不低于基地总面积的60%。
3.场地产权清晰或租用合同明确,场地作为孵化基地用途使用(租用)期限不少于3年,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或变相改变用途。
4.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可容纳创业实体数不少于30个,已入驻创业实体不少于20个(入孵创业实体主要办公或经营地须在基地内,下同);县(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可容纳创业实体数不少于20个,已入驻创业实体不少于15个。若基地出现同一人创办多个创业实体同时入驻的情形,其创业实体数的计算不能累加。
5.基地内水电、道路、消防、通讯、网络等基础设施完善,设置会议场地、商务洽谈、创业培训等公共服务功能区,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对入孵创业实体在场地的提供和公共服务设施的使用上,价格不得高于市场价位。
6.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健全,具备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开业指导、政策咨询和落实、风险评估、项目推介、融资支持、跟踪扶持等创业服务能力。配备创业就业扶持政策宣传、基地管理团队架构图、孵化基地平面图、创业服务流程图、入孵和退出制度、孵化服务承诺等资料并实行上墙公示。
7.制定年度创业服务活动计划,基地每年举办创业培训、创业沙龙、创业讲座、项目路演等创业活动不少于6场次。
由市内高校等创办的非营利性创业孵化基地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认定,场地面积原则上不低于800平方米,已入驻创业实体不少于15个,其他条件不变;对以在校学生为主的创业孵化基地,在认定就业人数时可以签订的创业协议等其他材料进行佐证。
(二)认定程序
1.申报。创业孵化基地实行自愿申报、属地管理原则,向基地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基地可行性报告(包括基地建设基本情况、运营情况、发展规划、管理制度、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企业或事业法人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基地专职管理人员名单、劳动合同、通过基地银行账户发放的工资流水和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证明(若在广西数字人社系统可查询到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的可不提供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下同)、场地房地产证明或租赁合同(自有场地的,提供房产证明;租赁场地的,提供租赁合同和房产证明)、创业服务活动计划、已入驻创业实体(项目)的入驻协议及场地租赁合同(或协议)、基地收取孵化企业场地租金水电费物业费的正规发票复印件或银行账户流水等申请材料。
2.审核。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审核联审制度,组织工作小组对申请材料、现场进行审核,15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意见(期间组织工作小组现场核验30个工作日不计入时限)。
3.公示。对拟认定为创业孵化基地的,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宣传栏、网站或公众号等媒体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
4.认定。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调查不成立的,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贺州市(县、区)××××创业孵化基地”并授牌,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标准及程序
(一)认定标准
申请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应具备下列条件:
1.须为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时间应不少于2年,并配备4名以上(含4名)专职从事创业服务工作的管理人员,且与专职管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
2.拥有一定规模的创业孵化场所、必要的附属设施及配套基础设施,面积应不少于1500平方米。
3.场地作为孵化基地用途使用(租用)剩余期限不少于3年,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或变相改变用途。
4.创业孵化功能完善,政府明确的帮扶创业实体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孵化效果明显。近2年,入孵创业实体年均不少于25个,吸纳就业人数(已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年内至少有6个月以上通过企业银行账户发放的工资流水或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的就业人数)每年不少于100人;入孵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总体不低于50%(孵化成功企业是指已办理营业执照、现仍在从事经营活动的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是指孵化成功企业数量占入驻创业实体总数的比率),入孵创业实体到期出园率(入孵创业实体到期出园数与入孵创业实体到期应出园总数的比率)总体不低于85%(创业园区出园率不低于50%)。
由市内高校等创办的非营利性创业孵化基地场地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300平方米,近2年内入孵创业实体年均不少于20个,吸纳就业人数每年不少于80人,入孵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总体不低于30%,入孵创业实体到期出园率总体不低于50%,其他条件不变;对以在校学生为主的创业孵化基地,在认定就业人数时可以签订的创业协议等其他材料进行佐证。
(二)认定程序
1.申报。
符合认定标准的创业孵化基地向所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贺州市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申请表》和《贺州市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服务情况统计表》;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复基地成立文件的复印件;
(3)基地场地证明材料(自有场地的,提供房产证明;租赁场地的,提供租赁合同和房产证明);
(4)孵化基地相关管理制度;
(5)基地专职管理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通过基地银行账户发放的工资流水和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6)入孵创业实体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属于创业团队的应提供创业项目计划书)、能够证明带动就业数量的相关材料(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且年内至少有6个月以上通过企业银行账户发放的工资流水或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基地收取孵化企业场地租金水电费物业费的正规发票复印件或银行账户流水。
2.审核。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通过组织专家评审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等形式,根据评分标准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开展实地复核,确定拟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名单。同等情况下,对带动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成效好的基地予以优先考虑。
3.公示。
对拟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通过宣传栏、网站、公众号等媒体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
4.认定。
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调查不成立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贺州市××年度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并授牌。
第八条 市级、县(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和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有效期为3年,其中,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在认定期间仍由当地人社部门进行管理并受理相关补贴申报。期满后仍符合相关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可重新参加申报认定并获得相应补助。
第四章 创业孵化基地、孵化企业的扶持政策和
申请扶持政策的程序
第九条 创业孵化基地的扶持政策
(一)基地管理服务补贴
对经认定授牌的创业孵化基地,每扶持一户孵化企业成功运营一年并带动3人及以上就业的(即指已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年内至少有6个月以上通过企业银行账户发放的工资流水或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的3名及以上的人员,不含法定代表人),按每户1.3万元/年的标准予以基地管理服务补贴,服务每户孵化企业可享受管理服务补贴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创业孵化基地须在入驻的孵化企业成功运营满1年后方可申请管理服务补贴;服务孵化企业超过一年但不足两年的,则按孵化企业带动3人及以上就业的实际月份计算核发管理服务补贴。
(二)一次性孵化服务补贴
创业孵化基地每成功孵化一户创业团队(创业团队须由3人及以上组成,有具体创业项目并向基地提交创业计划书;成功孵化创业团队指创业团队入驻基地孵化满3个月以上成功办理营业执照且注册地在基地内),按每户2000元的标准予以基地一次性孵化服务补贴。成功孵化一户创业团队办理多个营业执照的只能享受一次孵化服务补贴,每个基地每年享受孵化服务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奖补
对评选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给予每个示范基地25万元的奖补。其中,授牌当年支付15万元,第二年复评合格的再拨付10万元。复评不合格的,10万元不予拨付,并收回示范基地牌匾,3年内不得参加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评选。如同一年度内基地同时符合自治区和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奖补享受条件,则按照“就高从优”的原则执行。
第十条 孵化企业的扶持政策
(一)场地、水电和物业补贴
孵化企业实际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并与基地签订了场地租用合同的,可按季度申报场地租金、水电和物业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得超过1500元/户/月(三项合计),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孵化企业每月场地租金、水电费和物业费不足1500元的,按实际支出的金额给予补贴。
(二)一次性创业补贴
孵化企业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后正常经营满1年、期间为所招用人员连续依法足额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的,给予5000元/户的一次性补贴。
(三)一次性带动就业补贴
孵化企业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后新吸纳人员就业(即该人员在孵化企业入驻基地后才新招用且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签订日期须在入孵协议签订日期之后,劳务派遣人员除外)并为其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孵化企业,按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带动就业补贴。
(四)社会保险补贴
孵化企业吸纳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的,还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一条 创业孵化基地扶持政策的申请程序
(一)基地管理服务补贴的申请程序
须提交以下材料:
1.《贺州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服务补贴申请表》;
2.基地与孵化企业签订地的场地租赁合同(协议)(仅首次申请时提交);
3.《贺州市创业孵化基地入孵创业满1年企业汇总表》;
4.创业满1年企业的《贺州市创业孵化基地企业入驻申请表》;
5.《贺州市创业孵化基地孵化企业带动就业人员花名册》;
6.孵化企业带动就业人员身份证、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复印件;
7.孵化企业带动就业人员年内至少有6个月及以上通过企业银行账户发放的工资流水或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8.基地收取孵化企业场地租金、水电费、物业费的正规发票复印件或银行账户流水。
(二)一次性孵化服务补贴的申请程序
须提交以下材料:
1.《贺州市创业孵化基地一次性孵化服务补贴申请表》;
2.基地与孵化团队签订地的场地租赁合同(协议)(仅首次申请时提交);
3.《贺州市创业孵化基地成功孵化创业团队汇总表》;
4.创业团队营业执照复印件;
5.创业团队创业计划书;
6.创业团队成员花名册(自制,包含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
第十二条 孵化企业扶持政策的申请程序
(一)场地、水电和物业补贴的申请程序
场地、水电和物业的补贴由创业孵化基地代孵化企业申请,须提交以下材料:
1.《贺州市创业孵化基地企业入驻申请表》;
2.基地与孵化企业签订地的场地租赁合同(协议)(首次申请时提交);
3.《贺州市孵化企业场地、水电和物业补贴申请表》;
4.基地收取孵化企业场地租金、水电费、物业费的正规发票复印件或银行账户流水。
5.孵化企业带动就业人员身份证、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复印件(首次申请及人员变动时提供);
6.孵化企业带动就业人员年内至少有6个月及以上通过企业银行账户发放的工资流水或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二)一次性创业补贴的申请程序
一次性创业补贴由创业孵化基地代孵化企业申请,须提交以下材料:
1.《贺州市孵化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
2.《创业孵化基地企业入驻申请表》复印件;
3.基地与孵化企业签订地的场地租赁合同(协议);
4.《贺州市孵化企业招用人员花名册》;
5.孵化企业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企业银行账户发放工资流水的复印件;
6.孵化企业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凭证复印件。
(三)一次性带动就业补贴的申请程序
一次性带动就业补贴由创业孵化基地代孵化企业申请,须提交以下材料:
1.《贺州市孵化企业一次性带动就业业补贴申请表》;
2.《创业孵化基地企业入驻申请表》复印件;
3.基地与孵化企业签订地的场地租赁合同(协议);
4.《贺州市孵化企业招用人员花名册》;
5.孵化企业新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企业银行账户发放工资流水的复印件;
6.孵化企业为新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凭证复印件。
(四)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程序
社会保险补贴由孵化企业自行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须提交以下材料:
1.《贺州市用工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2.《贺州市用工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就业花名册》;
3.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4.招用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的身份证、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企业银行账户发放工资流水的复印件;
5.为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凭证复印件。
第十三条 上述创业孵化基地及孵化企业(项目)扶持政策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审核联审制度,组织工作小组对申请材料、现场进行审核,确保资金支出安全。本办法所述的创业和带动就业补贴不可与其他同类型就业创业补贴重复享受。同一人员不能同时以多个项目创业者或就业人员身份享受创业孵化基地相关补贴。
第五章 创业孵化基地的年度考核
第十四条 建立创业孵化基地年度考核制度。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对所管辖的创业孵化基地实施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运营管理。重点考核基地日常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运营状况及人员配备情况。
(二)场地保障。考核场地面积、办公环境、硬件设施、公共功能区等硬件情况。
(三)服务能力。建立创业导师队伍、开展各类公益讲堂、创业论坛、创业培育孵化、创业人才培训等活动的情况,举办路演、宣传推介、发动服务对象参加创业大赛等各类创新创业活动的情况;为入驻企业提供政务、商务、法律、融资服务的情况;配合政府部门为入驻企业申请各类补贴的情况;遵守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如执行信息月度报送制度、孵化企业备案制的情况;配合人社部门开展各项工作的情况。
(四)孵化成果。入孵创业实体总数,入驻率、吸纳就业人数及相关特色成效。
(五)提供创新服务的情况。提供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技术成果转移转化等技术创新服务的情况。
(六)诚信经营。重点考核运营管理单位在过去一年是否通过不正当手段申领或者协助他人申领政府补贴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档次。创业孵化基地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年度考核此材料的,年度考核结果视为不合格。
第六章 创业孵化基地、孵化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的创业孵化基地、孵化企业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每个季度对辖区内的创业孵化基地进行业务指导、日常检查和监督管理,每季度实地检查户数不低于实际入驻户数的30%。创业孵化基地、孵化企业要接受与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经营情况检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如在一个月内检查发现孵化企业不开门经营(开门但无人办公亦视为“不开门经营”,下同)达2次(不接受任何理由解释,下同)的,则责令创业孵化基地、孵化企业进行整改;如连续在二个月内检查发现同一个孵化企业不开门经营达4次的,该孵化企业当月不能享受场地租金、水电费和物业费的三项补贴;如在一年当中同一个孵化企业只要被检查发现不开门经营累计达到8次的,该孵化企业必须退出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孵化基地不能申请扶持该企业的基地管理服务补贴。
第十七条 对日常检查或随机抽查中,发现创业孵化基地不符合相应认定条件或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责令其进行整改,整改期为60天以内。对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其创业孵化基地资格。
第十八条 创业孵化基地应履行创业服务承诺,积极开展各类创业服务活动,每年举办创业大赛、创业沙龙、项目路演、创业教育等创新创业活动不少于6场次。应当为入孵企业申请各类政府补贴提供服务,配合人社部门开展各类政策宣传活动。
第十九条 执行信息季度报送制度。创业孵化基地应按要求按时填报相关报表,并于每季度末报送所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汇总辖区内的创业孵化基地情况,及时反馈给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二十条 执行入孵企业入驻基地备案制。创业孵化基地应在审批孵化企业入驻基地前,将拟申请入驻基地的孵化企业名单和申报入驻材料报送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征求或听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孵化企业申请入驻基地的审核意见。创业孵化基地要在入孵企业入驻基地的当月,将《贺州市创业孵化基地企业入驻申请表》《入孵(入园)协议》《孵化企业就业人员花名册》(电子表格)、企业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核原件)交到基地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未备案的企业,不能享受创业孵化基地相关扶持政策。
第二十一条 创业孵化基地应与各级人社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创业孵化基地应及时将开展的创业活动、涉及入孵企业(项目)重大活动、遇到的问题与人社部门沟通,以便更好地为入孵企业服务。
第二十二条 创业孵化基地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基础资料台账,入驻企业、吸纳就业、劳动合同、参保缴费和跟踪服务等记录要真实、准确、规范。
第二十三条 创业孵化基地运营过程中,变更运营机构、运营场地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向基地所在地人社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核查新运营机构、运营场地符合基地设立认定的条件给予同意变更并备案。
第二十四条 创业孵化基地和其运营机构及孵化企业应依法接受市场监督、税务、人社、金融、民政、公安、消防、卫生等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依法依规进行经营。
第二十五条 创业孵化基地要建立健全对孵化企业(项目)进行经营(参与孵化)的考勤登记制度,可采取指纹机、人脸识别视频机、钉钉办公软件等考勤签到办法,每天对孵化企业开门经营情况进行考勤,对孵化企业因外出施工、洽谈或拓展业务、办理业务等情况而造成不能开门经营的,要对应提供当天外出施工或办事的现场图片或视频等佐证材料给基地办公室,再由基地负责按月收集整理好孵化企业(项目)的经营(参与孵化)佐证材料,在申请场地、水电、物业补贴时提交给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第二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取消其创业孵化基地资格,收回牌匾,向社会公布,并停止享受相关扶持补贴:
1.已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条件,3个月内仍未整改达标的;
2.基地性质发生改变,不再具备创业孵化功能的或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为孵化对象提供入孵时承诺的各项服务的;
3.1年内被孵化对象有效投诉3次以上,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
4.虚报、造假相关统计数据或伪造有关证明材料的;
5.违法违规经营已被相关部门处罚的,或明知入孵创业实体违法违规经营不纠正不制止造成一定后果的;
6.不服从主管部门管理,连续3次拒不报送相关资料和信息的;
7.主动申请取消基地资格的;
8.不按规定参加年度考核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9.有其他违反本文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孵化企业(不含创业团队)入驻基地前应持有经市场监督、税务、民政、农业等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相关营业证照,不持有相关营业证照不能享受相关孵化扶持政策。按市场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孵化企业要及时办理或更换营业执照(入驻基地之日起1个月内)。
第二十八条 孵化企业主要经营或办公地点必须是在基地内,每个孵化企业的经营场所必须是相对单独的物理空间(按场地原来建筑结构或基地装修格局结构进行界定),如在同一独立物理空间的场地中合署经营或办公的,则均不能享受相关孵化扶持政策。
第二十九条 孵化企业在自己的经营或办公场所中要配备相应经营或办公的设备或工具(如:经营货品、生产或服务工具、办公桌椅、电脑、打印机、饮水机等),也可以由创业孵化基地免费或有偿提供。经检查发现,孵化企业不配备基本的经营或办公设备(工具),责令其在1个月内进行限期整改,若超期整改不到位的,则停止其享受相关孵化扶持政策,直至其整改合格才能继续享受相关孵化扶持政策;若在3个月内仍整改不到位的,孵化企业必须退出创业孵化基地。
第三十条 孵化企业要实行亮照经营,在自己的经营场内公开悬挂经营许可、卫生许可、食品许可、消防检验等相关证照和招用人员情况公开栏,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要安排有工作人员正常开门经营,按基地日常考勤管理规定进行经营考勤登记,每个月正常开门经营不少于15天,当月正常开门经营时间不足15天的,则当月不能享受场地租金、水电费和物业费的三项补贴。
第三十一条 孵化企业应按规定开设银行账户,所招用的人员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并通过银行账户发放员工工资;要如实向基地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带动就业人员和人数情况,并按要求提供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发放工资银行流水明细、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佐证材料。
第三十二条 孵化企业在入驻基地后更换法人或更改企业名称等,要及时以书面说明报告基地并提交更换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再由基地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备案。
第三十三条 入孵的创业团队(项目)必须与孵化基地签订入驻孵化协议,且在孵化基地有独立的办公地点。
第三十四条 入驻基地但未实际经营的企业,不予补贴;创业孵化基地、孵化企业要如实申请相关补贴,不得虚造材料,不得套取骗取补贴资金,对故意隐瞒、虚报相关信息骗取财政补贴资金行为的创业孵化基地、孵化企业,一经查实不予补贴,已发放的补贴予以追回,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根据各自职能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本办法所规定之外的问题,则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的解决意见(办法)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的解决意见(办法)进行解决。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贺州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实施细则》(贺人社发〔2015〕26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
2.贺州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服务补贴申请表
3.贺州市创业孵化基地入孵创业满1年企业汇总表
4.贺州市孵化企业带动就业人员花名册
5.贺州市创业孵化基地一次性孵化服务补贴申请表
6.贺州市创业孵化基地成功孵化创业团队汇总表
7.贺州市创业孵化基地企业入驻申请表
8.贺州市孵化企业场地租金、水电费和物业费补贴申请表
9.贺州市孵化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
10.贺州市孵化企业一次性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
11.贺州市孵化企业招用人员花名册
12.贺州市用工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或高校毕业生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13.贺州市用工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或高校毕业生就业花名册
14.贺州市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申请表
15.贺州市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服务情况统计表
16.贺州市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奖补资金申请表
附件下载:
来源:贺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2-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