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昌吉州城镇老旧小区自住住房节能改造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及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保障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关于扎实推进2023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建办城〔2023〕26号)精神,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4年第一次全体会议研究通过,现就支持昌吉州城镇老旧小区自住住房节能改造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昌吉州各县(市)人民政府住建部门纳入2024年度城镇老旧小区节能改造计划的自住住房及2024年度以前已纳入城镇老旧小区节能改造计划但未实际进行改造的自住住房。
二、提取对象
拥有我州城镇老旧小区自住住房节能改造项目房屋所有权的公积金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
三、提取范围
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水电暖改造、更换门窗(阳台抗震加固)、外墙保温。
四、提取时限
(一)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自加装电梯竣工验收后两年内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已纳入昌吉州各县(市)人民政府住建部门城镇老旧小区节能改造计划且未实际进行改造的自住住房,自水电暖、门窗和外墙节能改造竣工之日起两年内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家庭因多套自住住房涉及老旧小区节能改造的,只能就其中一套自住住房改造发生费用申请提取一次。
五、提取金额
(一)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费用中个人实际出资金额;
(二)城镇老旧小区自住住房水电暖节能改造提取额度:同一套住房不得超过5万元;
(三)城镇老旧小区自住住房门窗(阳台抗震加固)节能改造提取额度:同一套住房不得超过2万元;
(四)城镇老旧小区自住住房外墙节能改造提取额度:同一套住房不得超过1万元。
六、办理条件
(一)申请人未处于失信惩戒期内的;
(二)申请人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依法冻结的;
(三)申请人及配偶不存在未结清本管理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的,不存在尚未解除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身份的。
七、提交资料
(一)提取人身份证;
(二)婚姻关系证明(如需提取配偶的,另需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
(三)实际出资费用凭据原件;
(四)提取人银行卡(一类卡);
(五)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
(六)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另需提供加装电梯协议、电梯建设分摊费用的个人实际支付凭证;
(七)城镇老旧小区水电暖、门窗、外墙节能改造的,另需提供改造施工协议或合同;用于改造水电暖、门窗(阳台抗震加固)的有效付款凭据;项目改造前以及竣工验收后的现场照片。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昌吉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来源:昌吉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4-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