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 关于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告


各用人单位:

 

近期,较多职工通过各种渠道投诉“用人单位未为其参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按实际发放工资水平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违法问题。为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切实维护劳动者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参保行为通告如下。

 

一、提高依法参保意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因此,依法参保既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也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依法参保,依法缴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得有以下违规参保行为:

 

(一)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以员工已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为由,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用人单位以员工在试用期为由,试用期不给员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用人单位以员工自愿签订了放弃参保承诺书(协议)为由,不给员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四)用人单位和个人私下就社会保险费进行约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现金然后由员工个人自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员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再凭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发票回单位报账。

 

(五)用人单位以员工临近法定退休年龄或以员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五年为由,不给年龄偏大的员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六)单位和个人虚构参保条件参保,即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条件参保;伪造证明材料补缴,即伪造个人信息、劳动合同、就业经历、工资银行流水、工资会计记账凭证、劳动仲裁和法院判决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补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挂靠”参保,即参保人通过中介或其他途径挂靠在与其无真实劳动关系的单位名下参保。

 

(七)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为规避缴费义务而未如实申报缴费基数,对职工个人缴费基数高于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仍按60%下限申报个人缴费基数。

 

(八)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参保的情形。

 

二、规范参保行为

 

1、规范参保登记

 

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当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2、规范缴费基数

 

按照国家、省统一规定,统一以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和300%分别作为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下限和上限。参保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按照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确定。职工个人的月缴费基数按上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缴费基数按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核定;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0%的,缴费基数按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 300%核定。新增职工个人核增缴费基数按本人当月工资收入核定,本人当月工资收入低于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高于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

 

西双版纳州社会保险中心

2024年4月30日


发布:2024-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