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 关于调整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支付方式的通知

省直住房资管〔2016〕25号


省直(含驻石中直)各缴存单位:

 

为了进一步简化提取流程,提升服务质量,方便缴存单位和职工办理业务,现对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支付方式进行调整,通知如下:

 

一、单位办理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业务,提供住房公积金继承公证书的,由中心直接将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公证书指定继承人(领取人)名下银行卡内,不再转入死亡职工联名卡或工作单位账户内。具体提供材料为:继承人(领取人)身份证复印件,职工死亡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公积金继承公证书复印件(验原件)、继承人(领取人)银行卡复印件(验原件)。

 

二、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的,支付方式不做调整,仍转入死亡职工联名卡或工作单位账户内;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转入执行法院账户内。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河北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16年10月25日


来源:河北省省直住房资金中心(住房公积金)
发布:2016-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