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 关于调整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限额的通知

冀直住房资管〔2010〕8号


省直(含驻石中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及《河北省省直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省直调整2010年度(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经测算,省直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限额为7,662元,最低不得低于750元。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

 

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应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三、各单位在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时,必须如实填报《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

 

四、本通知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河北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二Ο一Ο年六月三十日


来源:河北省省直住房资金中心(住房公积金)
发布:2010-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