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 关于规范缴纳长期护理保险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医疗保障局(部门),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市长期护理保险服务中心,各参保单位:

 

为确保我市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基金安全,保证我市长护险持续运行,参保人员及时享受长护险待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参保单位缴纳长护险时间。各参保单位需在每年1月办理征缴业务时同步缴纳长护险费用,新开户单位需在首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时同步缴纳长护险费用,对本单位新参保、新转入人员在缴费当月同步缴纳长护险费用,确保应征尽征。未按时缴纳长护险的参保单位,其职工申请长护险资格不予受理,正在享受待遇的,从欠缴次月首个工作日起暂停其长护险待遇享受。恢复缴费后,从缴费到账次月首个工作日起恢复长护险待遇。

 

二、终止未参保城乡居民的长护险待遇。对于未缴纳2024年城乡居民长护险费用的居民,长护中心不予受理长护险资格申请业务,正在享受待遇的,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终止其长护险待遇。

 

三、工作要求

 

(一)市本级及各县(市、区)医保经办部门务必将本通知发放至各参保单位,同时按规定督促参保单位按时缴纳长护险费用。

 

(二)市长护险中心及分中心将核实享受待遇人员参保缴费状态作为常态化工作,确保参保人员及时享受长护险待遇,确保长护险基金安全。

 

(三)本通知下发之前未缴纳长护险的参保单位,务必于5月底前完成2024年长护险费用缴纳。截止到5月底仍未缴纳的,自6月份起停止其职工长护险待遇享受。

 

唐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4月28日


来源:唐山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4-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