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 关于做好2024年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修订工作的通知

苏医保发〔2024〕26号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在宁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质效,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对医疗机构申报事项实行分类管理,其中创新医疗服务项目按照《关于创新医疗项目申报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医保发〔2023〕53号)实行随报随审,其他医疗服务项目通过修订现有医疗服务项目进行兼容。现就做好2024年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修订工作通知如下:

 

一、修订项目范围

 

医疗机构申报事项应符合行业主管部门技术规范要求,并可通过修订现有项目相关要素表述等方式,提高项目兼容性,快速回应正当收费需求。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属于对现行项目编码、名称、内涵、说明要素进行再确认的;

 

(二)属于临床拓展新用途、新场景的;

 

(三)属于相同技术路径改良型创新的;

 

(四)属于服务产出相同、技术手段更新迭代的。

 

其中,属于情形三和情形四的申报事项,如与现有项目资源消耗差异较大,可在不突破现有项目价格30%的幅度内设置加收标准或合理设置减收标准。

 

涉及国家已出立项指南的项目,暂不纳入项目修订范围。

 

二、修订项目组织

 

2024年修订项目申报评审工作分两次开展,上下半年各一次。由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共同组织,并委托设区市医保局和卫健委进行初审。同级医保和卫健部门成立修订项目申报受理工作专班(工作专班设在医保部门),协同开展相关工作。

 

(一)项目申报

 

医疗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设区市工作专班申报,在宁省(部)属医疗机构向南京市申报(申报材料见附件1)。医疗机构应建立内部审核制度,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其中涉及价格调整增加患者费用负担的加收事项,医疗机构需对预期价格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作出特别说明,并提供项目价格资料。2024年上半年申报截止日期为5月15日,下半年申报截止日期为8月31日。

 

(二)设区市初审

 

各设区市工作专班对医疗机构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报事项是否为修订项目的范围、申报材料是否完整全面、修订项目的必要性等,初审结果形成正式书面报告,并附项目汇总表(附件2)及项目申报材料,一并报省医保局。对加收事项需准确测算项目价格构成,同步提交项目价格要素核查表(附件3)。市级初审工作于6月15日、9月30日前完成。

 

(三)省级审核

 

省级工作专班组织专家对各市报送项目进行评审,临床专家和价格专家共同参与,重点审核申报事项与现有项目在技术特点、资源消耗和成本效益等方面是否一致、是否可以通过现有项目实现兼容、是否更有利于价格执行和监管等,并对修订后的项目编码、名称、内涵、说明和应用范围等要素内容提出评审意见。专家评审工作于8月15日、11月30日前完成。

 

省级工作专班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形成拟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建议,由省医保局拟定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方案,报国家医疗保障局同意后按程序公示公布。

 

三、其他事项

 

1. 各市要落实主体责任,引导医疗机构高质量申报修订项目,原则上不得报送按照技术细节、操作步骤、岗位分工、应用场景等拆分重组的价格项目。

 

2. 各市要切实加强初审把关,深入了解修订项目技术原理、操作过程、功能产出、适用范围等基本信息,比较与同类项目在技术特点、资源消耗和成本效益等方面的差异,准确掌握价格构成。

 

3. 各市对申报价格超出现有项目价格30%或申报独立收费事项的,应按照创新项目附件资料申报,省级工作专班将择期组织专家评审。

 

4. 各市在规定时间内将初审报告发送电子版资料至工作邮箱:jsybyljg@163.com,同步上传至省卫生健康委“医疗服务项目管理系统”。报告中涉及不同类型修订事项的,按照聚类原则分类排序,并采用红色字体突出显示修订内容并备注修订原因。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联系人:许鸣 025-83293753;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联系人:顾遥 025-83620624;

江苏省中医药管理局联系人:王琳 025-83620511。

 

附件:

1. 拟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信息资料(模板).pdf

2. XX市拟修订项目汇总表.pdf

3. XX市拟修订项目价格要素核查表.pdf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苏省中医药管理局

2024年4月26日


附件下载:

  1. 1. 拟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信息资料(模板).pdf
  2. 2. XX市拟修订项目汇总表.pdf
  3. 3. XX市拟修订项目价格要素核查表.pdf

来源: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发布:2024-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