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嘉兴市第三批(安宁疗护)住院费用按床日付费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分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民生事业部,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经济发展部,市医保中心,各相关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嘉兴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按床日付费结算办法(试行)》(嘉医保〔2020〕54号),结合前期试点经验,经市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工作协调小组研究,确定我市第三批(安宁疗护)住院费用按床日付费标准,现予以公布,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申请医疗机构

 

1.市、县级安宁疗护中心

 

市、各县(市、区)最多设置1家,规范提供安宁疗护服务并承担辖区内业务指导、技术培训和病历质控等工作。由市卫生健康委参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安宁疗护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17〕7号)等相关要求确定。

 

2.安宁疗护病区

 

由市卫生健康委按照《浙江省医疗机构安宁疗护病区建设标准(试行)》(浙卫办老龄发函〔2022〕11号)等相关要求评估认定。

 

3.安宁疗护病房

 

由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按照《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宁疗护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浙卫办发函〔2023〕59号)等相关要求评估认定,报市卫生健康委备案。

 

申请医疗机构的确定、评估认定等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具体负责。

 

二、申请病例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病例可申请安宁疗护按床日付费:

 

1.经安宁疗护团队识别预期生存期6个月以内患有危及生命的严重疾病,符合入院指征的基本医保参保患者;

 

2.功能状态评分表(KPS)小于60分、体力状况评分(PS)大于等于2分;

 

3.按规定已签订《安宁疗护服务知情同意书》。

 

三、申请流程

 

1.安宁疗护团队在患者入院后72小时内进行全面评估,符合条件的由医疗机构向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申请安宁疗护按床日付费时间不少于7天,少于等于7天的均按DRG付费。

 

2.经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核准后,纳入安宁疗护床日付费管理。

 

3.纳入安宁疗护床日付费管理的病例,住院床日不到90天的,出/离院后10天内;或经医院专家组评估预计住院床日超过90天的,自按床日付费之日起90天内,经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批准,可申请退出安宁疗护按床日付费。退出的病例按DRG付费或按规定重新上传结算清单后申请其他按床日付费。

 

四、结算流程

 

1.纳入安宁疗护按床日付费的病例,自按床日付费之日起,支付时间原则上不超过90天,经医院专家组评估同意后最长不超过180天,180天后原则上按床日付费标准减半支付。

 

2.相关适用范围、费用范围、结算流程参照《嘉兴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按床日付费结算办法(试行)》(嘉医保〔2020〕54号)执行。

 

五、安宁疗护按床日付费标准

 

1.ADRG病组为RF1(恶性增生性疾患终末期治疗)、RW2(恶性增生性疾患维持性治疗)安宁疗护按床日付费标准,市、县级安宁疗护中心为650元/天,安宁疗护病区为500元/天,安宁疗护病房为350元/天。

 

2.符合安宁疗护按床日付费条件的其他所有疾病、病组病例,按现有其他按床日付费标准执行,不受“在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单次住院时间超过60天(不含)的病例”的限制。

 

六、工作要求

 

1.请各县(市、区)医保局(分局)、卫生健康局,严格按照《安宁疗护实践指南(试行)》(国卫办医发〔2017〕5号)、《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宁疗护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浙卫办发函〔2023〕59号)、《嘉兴市安宁疗护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嘉卫〔2019〕168号)以及卫生健康部门相关诊疗规范要求,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规范开展安宁疗护医疗服务。

 

2.嘉兴市第三批(安宁疗护)住院费用按床日付费标准,自2024年5月1日起执行。

 

嘉兴市医疗保障局

嘉兴市财政局

嘉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4月15日


来源:嘉兴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4-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