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委托逐月提取还贷业务办理条件的公告


各缴存职工: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减轻缴存职工还款压力,经研究,现就优化委托逐月提取还贷业务办理条件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原委托逐月提取还贷申请条件“申请人在申请办理逐月提取还贷业务时,其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里应留足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缴存额度”调整为“申请人在申请办理逐月提取还贷业务时,其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里应留足2个月(含2个月)以上的缴存额度”。

 

二、原“在逐月提取还贷期间,申请人每间隔12个月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偿还部分或全部公积金/贴息贷款,但缴存账户里应留足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缴存额度。”的规定调整为“在逐月提取还贷期间,申请人每间隔12个月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偿还部分或全部公积金/贴息贷款,但缴存账户里应留足2个月(含2个月)以上的缴存额度”。

 

三、上述2项调整即日起施行。委托逐月提取还贷业务其他事项仍按《泉州市住房公积金委托逐月提取还贷管理实施意见》执行。

 

特此公告。

 

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4月24日


来源: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4-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