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潍坊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开发区人力资源部、综合保税区企业服务局:

 

为加强对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专家库的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制定了《潍坊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办法要求,切实做好有关工作。

 

潍坊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2024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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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专家库的管理,充分发挥专家智力支撑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潍坊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专家库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第三条 入库专家应当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过硬、品德高尚、公道正派、作风严谨,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无不良行为和信用记录,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一)热爱调解事业,熟悉劳动关系领域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方针,具有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在所从事的工作领域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

 

(二)持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调解员证、仲裁员证或劳动关系协调员证,具有2年以上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含兼职)工作经历,曾成功化解重大复杂疑难矛盾纠纷或者直接参与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调处,未有因调解不力或者不当引发矛盾纠纷激化的情况;

 

(三)其他调解成功率较高,具有调解业务专长,争议预防和引导协商作用发挥较好的相关从业人员及专业人士。

 

第四条 入库专家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被吊销行业执业证书的;

 

(四)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公信力的。

 

第五条 入库专家承担以下职责:

 

(一)宣传普及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协商调解仲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参与“送法进企业”及法律援助、培训授课、争议预防协商指导等各类普法活动;

 

(二)参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帮助、促成当事人和解或达成调解协议;

 

(三)为重大、疑难和复杂矛盾纠纷调解提供专业处理意见;

 

(四)参与疑难案件研讨和重要课题调研,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重要理论研究、重大政策制定提供建设性意见建议;

 

(五)为农民工、“三期”女职工、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等群体提供针对性援助调解服务;

 

(六)其他应由专家承担的职责。

 

第六条 入选专家库,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启动征选程序;

 

(二)由个人提出入库申请或由所在单位部门推荐;

 

(三)市直部门或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初审后择优上报;

 

(四)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负责复核并组织专业评审,确定拟聘专家人选名单;

 

(五)进行公示,无社会不良反映的,发文公布并颁发聘书。

 

第七条 未经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批准,专家库成员不得以入库专家名义组织或参加与劳动人事争议纠纷化解无关的活动。本人或近亲属与所委派的事项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结论公正的,入库专家应当回避。

 

第八条 入库专家在调解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调解名义收取当事人费用;

 

(二)接受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三)不当泄露调解过程或调解协议内容;

 

(四)强迫调解、违法调解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调解案件;

 

(五)其他违反调解员职业道德的行为。

 

当事人发现专家存在上述情形的,可以向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投诉,经确认属实的予以纠正,视情节轻重做出警告、通报、解聘等相应处理。

 

第九条 专家聘期一年,实行动态管理,任期届满可根据复核和个人意愿确定是否续聘。超过聘期不再续聘的,自动失去专家库专家资格。专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研究后予以解聘:

 

(一)本人或所在单位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能力素质等原因不能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

 

(三)无正当理由,一年内3次以上(因病、外出等不可抗力原因除外)不接受委派工作的;

 

(四)因从事委派工作不用心用力,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五)以权谋私,违反职业道德,接受有关单位或个人的馈赠、宴请,以专家的特殊地位和影响力从事其他业务活动,为自己或所在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或受到党纪、政务处分,不宜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

 

(七)有失信行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八)其他不适宜继续聘任的情形。

 

不再续聘或解聘的,收回专家聘书,通报所在单位,并在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十条 入库专家接受委派后应依法规范高效履职,不得在其被委派调解案件的后续仲裁、诉讼过程中担任委托代理人、兼职仲裁员、人民陪审员、证人等,不得为任何一方当事人推荐代理人。

 

第十一条 市、县两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共同负责专家库管理,入库专家全市共享使用,由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统一聘任。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做好本地区本部门专家协同管理、服务保障等工作。

 

市、县两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根据各自职责范围,履行以下职责:

 

(一)市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组织入库专家选聘、审核、发证、复核、续聘、解聘等工作;

 

(二)市、县两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负责专家库的动态维护以及日常管理工作,分工管辖名单由市级机构确定后下发;

 

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协调专家参加有关工作或活动,做好相应的组织与管理工作;录入、管理和维护专家数据库,建立工作档案,对专家的工作情况进行定期评估、绩效考核;聘期期满前汇总专家工作档案;需要管理的其他事项。

 

(三)市、县两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应及时向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报告。

 

第十二条 对入库专家实行绩效考核管理,坚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原则进行。定量实行日常积分累计,定性采取年度考评方式。

 

第十三条 日常积分按以下方式累计:

 

(一)宣传普及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协商调解仲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参与“送法进企业”及法律援助等活动的,每次积3分;

 

(二)为重大、疑难和复杂矛盾纠纷调解提供专业处理意见的,每次积2分;

 

(三)参与疑难案件研讨和重要课题调研,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重要理论研究、重大政策制定提供建设性意见建议的,每次积2分;所提意见建议被采纳的,每条再加1分;

 

(四)参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的,每次积3分;帮助、促成当事人和解或达成调解协议的,每次再加5分。

 

第十四条 年度考评由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听取入库专家的年终述职,对工作质量、专业水平、职业道德、工作态度等进行考评。

 

第十五条 综合考核结果由日常积分和年度考评相加生成,作为下一年度续聘的主要依据,原则上每一年度专家库撤换更新比例保持在20%左右,考核结果优良的,优先续聘。

 

第十六条 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对入库专家进行培训,专家受聘期间应当接受培训。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潍坊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通知、公告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来源: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4-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