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晋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管理部、各科室:

 

《晋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经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3年6月9日第五届第四次全体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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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晋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审批缴存职工的提取业务办理。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除符合本实施细则外,应符合国家及省、市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第二章 提取申请

 

第四条 职工按照《晋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可通过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已开通的线上渠道或线下业务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 职工可按照就近、便利的原则,自主选择公积金中心下设任一业务网点办理提取业务,不受缴存所在地限制。

 

第六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公积金中心归集合作银行开设的Ⅰ类银行储蓄卡、身份证明材料及规定的业务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材料应为原件,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的,需由证明材料出具部门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第三章 业务办理

 

第七条 职工办理提取业务,应根据相关要求提供以下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一)身份证明材料:主要包括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证件材料。

 

(二)婚姻关系证明材料:职工无房屋所有权,但属于房屋所有权人配偶办理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业务的,或已婚提取申请人办理租房提取业务的,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材料。婚姻关系证明材料,主要包括结婚证、能证明夫妻关系的同户户口簿、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证明等。

 

(三)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职工无房屋所有权,但属于房屋所有权人直系亲属(单指父母、子女之间)办理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业务的,应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主要包括能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同户户口簿、独生子女证、出生证、公安部门出具的关系证明等。

 

第八条 职工委托他人(受托人)办理提取业务,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原件:

 

(一)受托人是职工配偶的,提供职工和受托人身份证件以及婚姻关系证明材料;

 

(二)受托人是职工直系亲属的,提供职工和受托人身份证件以及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受托人非职工配偶或者直系亲属的,提供职工和受托人身份证件以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四)受托人是单位经办人的,提供职工和经办人身份证件以及单位介绍信。

 

第九条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

 

(一)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1.提取人范围

 

职工、配偶及其直系亲属。

 

2.提取条件

 

职工持有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并取得购房款收据或发票。

 

3.提取业务证明材料

 

提供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售房单位签章的不少于总房价20%的首付款收据,或者不动产权证书、售房单位签章的购房款发票。异地购房需同时提供有效付款凭证。

 

4.提取频次

 

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或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五年内申请,每年可提取一次(年度间隔期不低于12个月)。

 

5.提取金额

 

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房屋所有权为“按份共有”的,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所占份额。

 

(二)购买再交易住房

 

1.提取人范围

 

职工、配偶及其直系亲属。

 

2.提取条件

 

职工持有购房合同(协议)和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并取得契税或增值税发票。

 

3.提取业务证明材料

 

提供购房合同、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契税或增值税发票。异地购房需同时提供有效付款凭证。

 

4.提取频次

 

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五年内申请,每年可提取一次(年度间隔期不低于12个月)。

 

5.提取金额

 

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房屋所有权为“按份共有”的,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所占份额。

 

(三)购买保障性住房

 

1.提取人范围

 

职工、配偶及其直系亲属。

 

2.提取条件

 

职工持有保障住房合同(协议)或不动产权证书,并取得购房款收据或发票。

 

3.提取业务证明材料

 

提供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签章的购房合同(协议)、不少于总房价20%的首付款收据,或者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

 

4.提取频次

 

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五年内申请,每年可提取一次(年度间隔期不低于12个月)。

 

5.提取金额

 

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房屋所有权为“按份共有”的,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所占份额。

 

(四)购买拆迁安置住房

 

1.提取人范围

 

职工、配偶及其直系亲属。

 

2.提取条件

 

职工持有购买拆迁安置房合同(协议)或所购拆迁安置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并取得购房款收据或发票。

 

3.提取业务证明材料

 

提供拆迁部门签章的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收据,或者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

 

4.提取频次

 

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或取得拆迁安置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五年内申请,每年可提取一次(年度间隔期不低于12个月)。

 

5.提取金额

 

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应补交房款。房屋所有权为“按份共有”的,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所占份额。

 

(五)购买公有住房

 

1.提取人范围

 

职工、配偶及其直系亲属。

 

2.提取条件

 

职工持有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协议)或不动产权证书,并取得购房款收据或发票。

 

3.提取业务证明材料

 

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协议)、收据,或者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

 

4.提取频次

 

自签订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或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五年内申请,每年可提取一次(年度间隔期不低于12个月)。

 

5.提取金额

 

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房屋所有权为“按份共有”的,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所占份额。

 

(六)购买拍卖住房

 

1.提取人范围

 

职工、配偶及其直系亲属。

 

2.提取条件

 

(1)职工持有不动产权证书,并取得购房款发票;

 

(2)职工持有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

 

3.提取业务证明材料

 

提供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

 

4.提取频次

 

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五年内申请,每年可提取一次(年度间隔期不低于12个月)。

 

5.提取金额

 

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房屋所有权为“按份共有”的,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所占份额。

 

(七)建造自住住房

 

1.提取人范围

 

职工、配偶及其直系亲属。

 

2.提取条件

 

职工符合建造自住住房条件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3.提取业务证明材料

 

提供建设规划许可证明材料、建房款支付凭证。

 

4.提取频次

 

自取得审批文件之日起五年内申请,每年可提取一次(年度间隔期不低于12个月)。

 

5.提取金额

 

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建造自住住房费用。

 

(八)翻建自住住房

 

1.提取人范围

 

职工、配偶及其直系亲属。

 

2.提取条件

 

职工符合翻建自住住房条件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3.提取业务证明材料

 

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或原房屋不动产权证书、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翻建批准文件、翻建费用支付凭证。

 

4.提取频次

 

自取得审批文件之日起五年内申请,每年可提取一次(年度间隔期不低于12个月)。

 

5.提取金额

 

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翻建自住住房费用。

 

(九)大修自住住房

 

1.提取人范围

 

职工、配偶及其直系亲属。

 

2.提取条件

 

职工符合大修自住住房条件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3.提取业务证明材料

 

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大修费用支付凭证。

 

4.提取频次

 

自取得审批文件之日起五年内申请,每年可提取一次(年度间隔期不低于12个月)。

 

5.提取金额

 

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大修自住住房费用。

 

第十条 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

 

(一)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1.提取人范围

 

职工及其配偶。

 

2.提取条件

 

(1)按年提取:①借款人或配偶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②借款人正常还款12个月以上,且近12个月无逾期还款记录;③借款人和配偶的公积金余额合计大于等于12个月的应还贷款本息金额。

 

(2)按月对冲。借款人或配偶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3.提取业务证明材料

 

按年提取,提供经公积金中心贷款部门审核盖章的《年冲还贷申请表》,其他方式提取无需提供证明材料。

 

4.提取频次(不含按月对冲还贷)

 

偿还贷款时间间隔每满12个月及以上申请提取。

 

5.提取金额

 

(1)按年提取。本人及共同借款人每次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提取日之前12个月以内的还款本息合计金额,以前未提取的不计入当期累计。

 

(2)按月对冲。按月委托提取本人及共同借款人每月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当月应还款本息合计金额。

 

(3)提前结清个人住房贷款提取。本人及共同借款人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当期贷款余额。

 

(二)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1.提取人范围

 

职工及其配偶。

 

2.提取条件

 

职工已按年或提前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3.提取业务证明材料

 

提供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发放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近12个月的还款明细或贷款提前结清凭证。

 

4.提取频次

 

偿还贷款时间间隔每满12个月及以上申请提取。提前结清购房贷款本息的,在贷款结清后一年内可申请提取一次。

 

5.提取金额

 

(1)按年提取。本人及共同借款人每次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提取日之前12个月以内的还款本息合计金额,以前未提取的不计入当期累计。

 

(2)提前结清个人住房贷款提取。本人及共同借款人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提前结清的贷款本息金额。

 

(三)偿还商业购房贷款本息

 

1.提取人范围

 

职工及其配偶。

 

2.提取条件

 

职工已按年或提前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3.提取业务证明材料

 

提供借款合同、贷款银行出具的近12个月的贷款还款明细及余额单或贷款提前结清凭证。

 

4.提取频次

 

偿还贷款时间间隔每满12个月及以上申请提取。提前结清购房贷款本息的,在贷款结清后一年内可申请提取一次。

 

5.提取金额

 

(1)按年提取。本人及共同借款人每次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提取日之前12个月以内的还款本息合计金额,以前未提取的不计入当期累计。

 

(2)提前结清个人住房贷款提取。本人及共同借款人提取住房公积金金额合计不超过提前结清的贷款本息金额。

 

第十一条 租赁自住住房提取

 

(一)提取人范围

 

职工及其配偶。

 

(二)提取条件

 

1.职工及其配偶在公积金缴存地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房用于自住;

 

2.职工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三)提取业务证明材料

 

1.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不动产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证明;

 

2.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缴纳凭证。

 

(四)提取频次及提取金额

 

1.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应自取得房屋租赁合同(协议)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可每年按需提取,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实际房租支出金额;

 

2.租赁其他自住住房的,应自取得无房证明之日起提出申请,可每年按需提取,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当期最高限额,以前未提取的不计入当期累计。

 

第十二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

 

(一)提取人范围

 

职工及配偶。

 

(二)提取条件

 

职工符合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条件,并取得相关手续资料。

 

(三)提取业务证明材料

 

提供管理部门对实施主体加装电梯方案的批复等相关材料、不动产权证书、所装电梯分摊费用发票或既有住宅家装电梯协议书、有效个人支付凭证。

 

(四)提取频次及提取金额

 

自批复手续下达之日起一年内一次性办理,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实际支付费用。

 

第十三条 离休、退休提取

 

(一)提取人范围

 

职工本人。

 

(二)提取条件

 

1.职工符合离休、退休条件;

 

2.账户应为封存状态。

 

(三)申请期限

 

符合条件即可办理提取。

 

(四)提取业务证明材料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免提供离(退)休证件;

 

2.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提供离休证、退休证或离退休审批表。

 

(五)提取金额

 

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四条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

 

(一)提取人范围

 

职工本人。

 

(二)提取条件

 

1.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2.账户应为封存状态。

 

(三)申请期限

 

符合条件即可办理。

 

(四)提取业务证明材料

 

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文书、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

 

(五)提取金额

 

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五条 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账户封存满半年提取

 

(一)提取人范围

 

职工本人。

 

(二)提取条件

 

1.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账户封存满半年以上;

 

2.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办理销户提取手续。

 

(三)申请期限

 

符合条件即可办理。

 

(四)提取业务证明材料

 

无需提供证明材料。

 

(五)提取金额

 

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六条 出境定居提取

 

(一)提取人范围

 

职工本人。

 

(二)提取条件

 

1.职工已办理出境定居签证或户籍已注销。

 

2.账户应为封存状态。

 

(三)提取业务证明材料

 

提供出境定居签证或户籍注销证明。

 

(四)申请期限

 

符合条件即可办理。

 

(五)提取金额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七条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提取

 

(一)提取人范围

 

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

 

(二)提取条件

 

1.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持有缴存人死亡证明材料,并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受遗赠文件;

 

2.账户应为封存状态。

 

(三)申请期限

 

符合条件即可办理。

 

(四)提取业务证明材料

 

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死亡职工户籍注销证明或死亡证明、确定其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证明材料。

 

死亡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10000元以下的(含10000元,不含未结利息),可由死亡职工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子女、父母)持身份证明、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签署《死亡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书》后申请提取。

 

(五)提取金额

 

职工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四章 提取受理及审核

 

第十八条 提取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真实齐全,且符合规定要求,方可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十九条 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应准予受理,并应返还申请材料原件: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填写准确规范,申请信息与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个人信息一致,真实齐全;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和金额符合要求;

 

(三)提取申请人或提取受委托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材料、业务证明材料内容清晰可见;

 

(四)业务证明材料已加盖印章;

 

(五)提取受委托人代办的,不超出委托授权范围。

 

第二十条 公积金中心受理后可现场审核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需核查有关事项的,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应通知提取申请人。提取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提出异议时,可提出提取复核申请,公积金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终审意见。

 

第二十一条 办理提取业务时,提取资金应划转至职工本人账户。办理死亡提取业务时,提取资金应划转至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账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经2023年6月9日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五届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7月30日起施行。


来源:晋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3-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