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 关于将部分治疗性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

青医保局发〔2024〕25号


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精神,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17部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要求,经研究,决定将部分治疗性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范围及技术标准。经卫生健康部门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按照卫生健康部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为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提供辅助生殖技术服务。

 

二、基金支付范围及支付政策。将“取卵术”等9项治疗性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按乙类项目管理(见附件)。参保人员门诊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时,实行单行支付,不挤占普通门诊统筹支付限额,不设基金起付标准及最高支付限额,按照普通门诊统筹支付比例分别从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三、有关要求。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相关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相关费用日常审核, 做好业务指导和基金监管工作,确保医保基金安全有效使用,同时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

 

本通知自2024年6月1日起执行。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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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附件:纳入支付范围的治疗性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docx

来源: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医保局
发布:2024-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