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泸州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汇编(2024版)》的通知


各区县医保局,全市各公立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1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根据《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汇编(2022版)>的通知》(川医保办发〔2023〕1号)精神,我局梳理我市相关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形成了《泸州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汇编(2024版)》(以下简称《项目汇编》),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全省统一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按照《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汇编(2022版)>的通知》(川医保办发〔2023〕1号)要求,各医疗机构(包括公立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项目汇编》所列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以及说明提供医疗服务,上述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确需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应按我省相关规定提出申请,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项目汇编》所列项目价格为政府指导价格,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应按照相应等级明确收费标准,不得超过政府指导价格收取费用。

 

二、严格医用耗材收费管理。凡是各级分类“本类说明”、“说明”和项目“除外内容”中未明确规定可另计费用的医用耗材,一律不得另外收费。明确规定可另行收费的医用耗材,按购进价实行“零差率”销售。我市各公立医疗机构继续执行原省物价局和省卫生厅《关于规范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川价费〔2002〕97号)中的“手术用一次性特殊材料、器械目录”。

 

三、《项目汇编》非医保报销目录,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及标准按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项目汇编》中医疗服务项目多、专业性强,我市各公立医疗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按程序反馈我局,以便及时进行修订和调整。

 

五、本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执行。若国家、省、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泸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3月25日


附件下载:

  1. 附件1泸州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汇编(2024版).pdf
  2. 附件2泸州市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汇编(2024版)使用说明.pdf

来源:泸州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4-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