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 关于印发《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青医保发〔2024〕5号


各区、市医保局,各有关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鲁医保发〔2024〕3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我市辅助生殖类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一)辅助生殖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管理。公立医疗机构提供辅助生殖医疗服务,主要采取“服务项目+专用耗材”分开计价的收费方式,按照“产出导向”的基本原则,规范整合我市现行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设立、修订、停用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定价形式由市场调节价调整为政府指导价。青岛市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按附件1制定的项目价格、附件3修订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医保支付标准执行,青岛市同步停用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4。

 

(二)动态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附件2增加5项、修订2项,同步停用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4。

 

二、医保支付政策

 

(一)纳入基本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项目详见附件1,职工、居民医保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分别为15%、25%,每个项目每人每年支付次数限2次。

 

(二)符合规定的辅助生殖技术治疗纳入我市基本医保支付范围,按附件5确定的病种名称和认定标准执行,年度起付标准暂定为1000元。在非本市辅助生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相关费用不予报销。

 

(三)辅助生殖技术治疗实行限额结算,以符合享受医保统筹待遇的女性参保人的参保类别确定费用报销标准。参保职工、参保居民一个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15000元、5000元,报销比例分别为86%、60%,参保职工从生育医疗费支付,参保居民从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统筹范围内低于限额结算标准的据实结算,超过限额标准部分不予支付。参保人接受辅助生殖技术治疗期间发生的相关耗材、药品、其他医疗服务项目等,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经卫生健康部门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卫生健康部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为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提供治疗性辅助生殖服务。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在系统内做好定点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项目信息维护,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做好项目对应、费用结算及医保支付工作,同时加强相关费用日常审核,做好业务指导和基金监管工作,确保医保基金安全有效使用。

 

(二)定点医疗机构应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做好价格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其他

 

本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原相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青岛市公立医疗机构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2.青岛市公立医疗机构动态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3.青岛市修订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医保支付标准

4.青岛市停用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5.不孕不育门诊部分技术治疗认定标准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3月29日


附件下载:

  1. 关于印发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青医保发〔2024〕5号)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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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4-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