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 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标准的通知(2015年)

本人社发〔2015〕38号


各自治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有关部门: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本政发[2010]21号)的有关规定,参照《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本政办发[2015]38号)的相关标准,经市政府同意,我市自2015年7月1日起,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标准进行调整,由每人每月47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03元。按补充养老金办法缴费人员,待遇标准由每人每月70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755元。

 

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溪市财政局

2015年10月10日


来源: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5-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