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自治区 关于做好省级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与国家集采重复药品衔接执行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医疗保障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各医药机构,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2019年以来,我区贯彻落实推进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常态化制度化开展,全面执行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以下简称国家集采)中选结果,积极参加省际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以下简称省级集采)工作,探索开展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联盟带量议价。随着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以下简称过评)药品的增加,存在部分品种药品省级集采后纳入国家集采。为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引导药品价格回归合理水平,现就做好有关省级集采与国家集采重复品种药品衔接执行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及要求

 

(一)我区执行的省级集采中选药品已纳入国家集采的,自国家集采落地执行之日起,执行国家集采中选结果。同品种药品不再进行省级集采接续工作。同品种药品指以同通用名去除酸根碱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合并归类的剂型下所有规格药品。

 

(二)省级集采药品已执行国家集采中选结果的,如最后一个合同期内的采购时间不满一个年度的,不纳入相关产品原省级集采任务量完成情况年度周期考核。

 

(三)省级集采药品中选企业同为该药品国家集采选择供应宁夏的中选企业,该药品执行国家集采中选价格。如果国家集采中选企业供应省份不包含我区,按照国家采购文件及有关规定进行价格联动。

 

(四)省级集采药品中选企业,与该药品国家集采选择供应宁夏的中选企业不一致的,如原省级集采中选价格低于国家集采中选价格,鼓励按照原省级集采中选价格挂网,相应产品的使用量不计入国采非中选产品使用量核算;如原省级集采中选价格高于国家集采中选价格的,应按照国家集采非中选产品价格管理要求进行价格联动。不符合价格联动要求的,可予以暂停挂网,不再接受企业阳光挂网申报。

 

二、工作要求

 

(一)医疗机构应根据国家集采中选结果,及时调整院内药品使用目录,落实优先采购使用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优先采购集采中选产品政策。在确保科学合理用药的前提下,应加大对集采中选药品可替代产品使用情况的自我监测,防止集采可替代产品采购量异常增长,防止集采降价品种被挤出市场。

 

(二)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应及时对纳入国家集采的省级集采产品进行梳理,并做好相关药品的挂网信息调整、维护,以及合同签订、统计分析等相关平台操作、运行、管理、维护工作。在集中带量采购产品执行进度统计分析过程中,做好有关数据的分类统计分析,保障数据核算的准确性。

 

(三)各地医疗保障部门应及时掌握属地医疗机构集中带量采购产品任务量和执行进度,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做好集中带量采购产品进院,确保优先采购集采中选产品,主动开展执行情况监测,对政策理解不到位、执行情况不佳的医疗机构加大政策培训、强化责任意识,确保集采工作落地实施。

 

后期药品集采遇到此类问题依此件办理,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做好目录梳理和采购平台数据调整工作,不再另行发文。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

2024年4月1日


附件下载:

  1. 1.已纳入第八批第九批国家集采的省级集采药品目录.doc

来源:宁夏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4-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