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实施细则》的通知

呼医保发〔2021〕36号


各旗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26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工作方案的通知》(内医保发〔2020〕19号)和《呼伦贝尔市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的工作方案》精神,呼伦贝尔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联合制定《呼伦贝尔市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落实工作。

 

呼伦贝尔市医疗保障局

呼伦贝尔市财政局

2021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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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呼伦贝尔市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及政策依据】为进一步提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参与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的积极性,推进“三医联动”改革,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26号)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工作方案的通知》(内医保发〔2020〕19号)《呼伦贝尔市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实施细则》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市医疗保障部门与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中采购的医保目录内药品(下称“集采药品”)医保资金预算、结余核算、考核评价和留用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结余留用】集采药品医保资金结余留用,坚持合理预算、科学测算、总体平衡工作方向,实行采购周期内年度预算管理,结余留用资金按采购执行年度结算,科学考核评价执行效果,合理分配和使用留用资金。

 

第四条 【职责分工】市医疗保障局会同财政局制定并完善集采药品医保资金结余留用实施细则和结算流程,落实医疗机构结余留用政策,做好集采药品医保资金预算管理、定点医疗机构考核、结余留用资金核定和结算等工作;做好集采药品医保资金预算管理与医保支付标准、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等政策间的衔接;做好结余留用工作与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财政补助工作之间的衔接,避免重复补偿。

 

第五条 【管理原则】集采药品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管理遵循客观、公平、公正、激励为主的原则,鼓励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参与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改革。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预算管理】坚持约定报量预算管理。在采购周期内实施医保资金预算管理,以1个采购执行年度为单位确定集采药品年度医保资金结余留用预算。

 

第七条 【预算支出】集采药品结余留用资金支出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科目。

 

第八条 【预算资金】集采药品医保资金结余留用预算根据集采药品约定采购量基数、集采前通用名药品加权平均价格、医保基金实际支付比例、集采通用名药品参保患者使用金额占比等因素确定,按照《结余留用资金计算办法及相关数据来源》规定进行核算。

 

第三章 结余留用资金核算

 

第九条 【结余留用资金】结余留用资金根据《结余留用资金计算办法及相关数据来源》分批次核算,结合各医疗机构考核结果确定。

 

第十条 【特殊情况】结余留用资金拨付前,医疗机构经营状态发生变化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对医共同体签约主体下属有多家医疗机构的,保持约定采购量总量不变,对签约主体统一核算结余留用资金;

 

(二)因被吊销营业执照、停业、清算、注销等情况停止经营的,不参与结余留用资金核算;

 

(三)失去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不参与结余留用资金核算;

 

(四)其他情况致无法确认执行约定采购量的,不参与结余留用资金核算。

 

第十一条 【超量部分】中选产品实际采购量超过约定采购量部分,不计入集采药品医保支出总额范围。

 

第四章 医疗机构考核

 

第十二条 【考核执行】市医疗保障局组织各旗市区医疗保障局采取对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单独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指标按照《定点医疗机构考核指标及分值》执行。

 

第十三条 【考核等级】根据考核内容及分值进行评分,总分≥80分为优秀,按结余测算基数的50%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结余留用医保资金;60分≤总分<80分为合格,按结余测算基数的25%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结余留用医保资金;总分<60分为不合格,不予支付结余留用医保资金。

 

第十四条 【未完成任务量】医疗机构应优先使用中选产品,规范用药行为,安排好采购计划,避免在采购执行年度结束时紧急采购。

 

按中选产品通用名计,有1个及以上品规未按时完成约定采购量的,该通用名中选药品不计入定点医疗机构结余留用资金基数。

 

第十五条 【不纳入考核药品】中选产品生产企业(含替补、配送企业)出现无法正常供应中选产品、取消中选资格等情况,致使该批次该中选产品供应无法满足医疗机构约定采购量的,或者医疗机构经卫健部门批准取消诊疗项目的,上述情形经市医疗保障局确认,不纳入本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考核范围。

 

第五章 结余留用资金结算与管理

 

第十六条 【结算启动】市医疗保障局应根据本细则有关规定,结合医保支付年终清算管理发布核算通知,原则上每一采购年度结束后应开展一次集采药品结余留用资金结算。

 

第十七条 【计算考核周期】结余留用资金核算及医疗机构考核时,计算参数及考核指标以自然年度为计算范围的,按该批次结余留用核算程序启动时上一年度数据计算;其余按该批次单个采购执行年度计算。

 

第十八条 【数据配合】结余留用资金结算及医疗机构考核相关数据涉及单位应主动配合数据采集,及时、准确提供有关数据。

 

第十九条 【不予拨付情形】结余基数为负数的,不予拨付结余留用资金。

 

第二十条 【结果公示】结余留用资金核算结果及医疗机构考核评价结果应通过适当渠道向医疗机构公开,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一条 【异议处理】医疗机构对拨付结果有异议的,应在资金拨付后的15日内向市医疗保障局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交有效证明材料。市医疗保障局应于收到书面说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医疗机构。

 

第二十二条 【资金使用】医疗机构应完善内部考核细则,根据考核结果合理分配结余留用资金,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中“两个允许”的要求(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主要用于相关人员绩效奖励,激励其合理用药,优先使用中选产品。相应考核及分配细则应向市医疗保障局备案,并接受指导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解释权】本细则由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市医疗保障局可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十四条 【施行时间】本细则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来源:呼伦贝尔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1-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