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经办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人社局,各开发园区、新区人社工作部门,各相关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以下简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经办工作,加快提升标准化水平,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规范》(GB/T31597-2015)、人社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省社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皖社险〔2016〕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居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经办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政策业务宣传培训工作

 

各县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每年要制定居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宣传方案和人员培训方案,通过在报纸上设立政策业务宣传专栏、印发《致城乡居民的一封信》、发送手机短信等形式,开展政策业务集中宣传工作,要注重对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缴费流程、个人账户查询核对、待遇领取条件、待遇领取流程等经办规程方面的宣传,接受群众监督;每年要举办一次业务培训班,对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各级经办人员进行政策业务知识培训;要加强经办人员风险防范意识教育,强化经办队伍建设,特别是村级协管队伍建设,对责任心不强,能力不足,办事拖拉的社保专管员要协调村(社区)予以调整,不断提高经办服务水平。

 

二、认真落实经办服务国家标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规范》是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标准化建设的基本遵循,各县区经办机构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国家标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组织学习培训,准确把握标准的各项规定,结合实际做好达标工作,切实解决经办工作中不规范、不精细问题;要加强业务档案管理,坚持平时立卷,坚持业务资料谁经办、谁负责整理,确保档案资料完整,管理符合规范要求,全面提高经办质量和服务水平。

 

三、进一步规范保险费收缴工作

 

(一)规范居民养老保险费收缴工作

 

1.设立居民养老保险集中缴费期。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群体大,保费收缴任务重,各县区要结合实际,设定每年1月至6月为集中缴费期。集中缴费期内,各县区要周密谋划,精心实施,做到力量集中、组织有力、宣传深入、服务到位,力争在既定时间内完成当年的保险费收缴任务。

 

2.规范实施保险费收缴预存代扣制度。预存代扣制是加强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防范基金风险的有效举措。各县区要全面实行个人缴费银行预存代扣制,杜绝经办人员收取参保人员缴费存折(社会保障卡)为其代收代缴保险费现象。市、县经办机构要按照人社部发〔2014〕23号(以下简称“经办规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委托金融机构为参保人员办理保险费划扣手续,并在信息系统对扣款成功人员回盘确认;业务经办要按月在信息系统中打印《安徽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收入汇总表》,根据汇总表中每笔缴费单号对应的缴费金额及人数,与委托金融机构出具的缴费资金到账凭证、以及财务人员在财务信息系统中抓取的缴费金额进行核对,确保信息系统个人缴费记录与财务记账准确无误。

 

3.规范操作一年内二次缴费方式。允许参保人员一年内二次缴费。参保人员一年内二次缴费实行差额补缴,参保人可在完成首次缴费后,当年内申请二次缴费,填写《补(二次)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在规定的13个缴费档次中选择高于首次缴费档次、累计不高于第13档的标准进行差额补缴,补缴后财政补贴部分进行差额补贴。二次缴费选定的档次只在二次补缴时有效,参保人若需提高缴费档次,应在次年缴费前办理缴费档次变更登记手续。

 

(二)规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统筹资金收缴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征地补偿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0〕22号)、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秘〔2007〕238号)规定,用地单位报批土地之前,须将征地补偿准备金缴入相关市或县(区)财政部门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市或县区财政部门将应缴纳的被征地农民保障统筹资金缴入本级被征地农民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社保资金专户),市或县区经办机构凭被征地农民社保基金银行汇单,审核《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说明表》及附件资料,确保保障基金及时足额收缴到位。

 

市、县经办机构要确定每月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发放信息系统月结时间段,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好月结工作,并将相关资料传到财政部门和金融机构,要积极协调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协调配合,确保居民养老保险各项待遇按时足额发放。金融机构发放养老金后,要及时反馈发放明细,出示发放失败人员名单证明,注明发放失败原因,并于当月将发放失败人员的资金退回经办机构支出户。市、县经办机构要根据发放情况于当月在信息系统中回盘发放数据,并对发放失败人员在信息系统中进行回盘确认;如当月无发放失败人员,经办机构仍应按照规定格式回盘确认。经办机构业务要按月在信息系统中打印《安徽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汇总表》和《老农保基金支付汇总表》,与金融机构当月出具的所有支付回执凭证和财务在信息系统中抓取的发放财务凭证进行核对,确保准确无误,杜绝在信息系统外手工制表发放养老金现象。

 

五、切实加强待遇领取人员资格核对工作

 

依据《安徽省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办法》,各县区经办机构要建立居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办法,每年需要集中开展1至2次资格认证工作,细化实化认证流程,建立领取人员资格核对长效机制。要积极开展异地协助认证工作,对于在省外居住的待遇领取人员,要在通知省外居住的待遇领取人员到居住地县级社保机构办理认证的同时,应增加《关于对XXX协助认证的函》,方便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展认证工作。各县区经办机构要主动作为,积极组织宣传,提高领取待遇人员资格认证率,及时化解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中未参加认证待遇暂停人员过多问题。

 

六、认真开展重复领取待遇比对核查工作

 

各县区经办机构要按照部、省关于开展重复领取城乡养老保险待遇核查工作的部署,认真履行数据比对和核查职责,建立待遇数据比对核查纠错处理机制和跨地区协查机制,每月在结算居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发放明细前,要开展重复领取人员信息比对工作,防止重复冒领现象发生。要加强省内外不同险种经办机构之间的沟通协调,妥善处理重复领取城乡基本养老保险或重复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问题。要加大冒领资金追缴力度,确保基金安全。

 

七、认真落实丧葬补助金制度

 

居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各县区经办机构应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结算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含政府补贴部分)和丧葬补助金额,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和丧葬补助金支付给参保人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被多领、冒领的养老金,经办机构应在从其个人账户余额和丧葬补助金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应先予以追回,追回后方可办理关系注销手续。

 

居民养老保险未满60周岁有缴费记录的参保人员死亡后,同样享受丧葬补助金,对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有过缴费记录的,按照有关规定由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部门发放丧葬补助金。

 

八、全面实行居民养老保险个人权益告知制度

 

市、县经办机构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权益告知活动,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信息内容告知本人。经办机构可通过政府网站、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将个人账户记账明细、个人权益记录等相关信息告知参保人。参保人员可直接到经办机构、乡镇(街道)事务所打印《XXXX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村(居)委会应为参保人员查询个人账户记账明细、个人权益记录等相关信息提供支持。各级居民养老保险经办人员要积极宣传,引导参保人员登录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61.190.31.163:8080/)查询个人参保信息,打印《XXXX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

 

九、加强参保人员缴费(待遇领取)存折管理

 

各县区经办机构要开展一次参保人员缴费存折(社会保障卡)清理核对活动,组织检查村级(金融机构直接发放)缴费存折发放签领手续台账的建立情况,防止一人代领多名参保人员存折和相同姓名人员错领存折现象,确保参保人存折发放准确,对暂未发放到位、目前仍滞留在金融机构或专管员手中的存折要进行登记造册,妥善处理。金融机构要加强持存折(社会保障卡)人到柜台取款的监管工作,对用存折(社会保障卡)初始密码或一人持多本存折代领养老金的一律不予支付,并及时将情况通报给经办机构。

 

十、充分发挥信息系统的支撑作用

 

居民养老保险业务信息系统建成“省—市—县—乡—村”五级业务网络体系和省、市、县监管平台。系统权限由省社保局统一设置,各县区经办机构根据需要及时申请。

 

(一)积极开展居民养老保险“四个不出村”试点工作。各县区经办机构要以方便群众为前提,聚焦基层基础,完善覆盖所有乡镇(街道)、村(社区)的居民养老保险网络服务体系,积极开展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个人缴费、待遇领取、权益查询等“四个不出村”便民服务试点工作,力争在2017年底前全市所有村实施“四个不出村”便民服务工作,为参保人员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服务。

 

(二)积极发挥监管平台作用。各县区经办机构要充分运用监管平台的综合查询、报表统计功能,加强对辖区内居民养老保险业务办理、基金支付、报表统计等情况的监督管理,对乡镇、村参保人特别是到龄领取和死亡退保转移等实行动态监管,有效提高经办效能。

 

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8月30日


来源: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6-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