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住房公积金2023年年度报告


为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全面做好2023年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披露工作,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宜春市住房公积金2023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25名委员,2023年召开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主要包括:

 

1.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2.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住房公积金预算计划;

 

3.会议研究确定的问题:

 

3.1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事项;

 

3.2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事项;

 

3.3关于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乡镇、街道社区基层聘用职工、大学生村官、社区工作者、幼儿园教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事项;

 

4.会议审议通过《宜春市住房公积金2022年年度报告》,同意向社会予以披露。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市政府直属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一类财政全额补助事业单位,设6个科室,9个办事处,1个直属中心。从业人员82人,其中,在编53人,非在编29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2023年,新开户单位603家,净减少单位315家;新开户职工4.7万人,净增职工0.96万人;实缴单位4987家,实缴职工30.25万人,缴存额53.8亿元,分别同比增长6.88%、8.46%、13.38%。2023年末,缴存总额409.26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5.14%;缴存余额160.47亿元,同比增长12.07%。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6家。

 

(二)提取:2023年,14.77万名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36.52亿元,同比增长13.42%;提取额占当年缴存额的67.88%,比上年增加0.02个百分点。2023年末,提取总额248.79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7.2%。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单缴存职工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60万元,双缴存职工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80万元。

 

2023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54万笔25.58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0.2%、11.51%。其中,直属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21万笔10亿元,丰城办事处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08万笔3.8亿元,樟树办事处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04万笔1.76亿元,高安办事处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07万笔3.66亿元,靖安办事处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01万笔0.61亿元,奉新办事处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02万笔1.01亿元,上高办事处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03万笔1.24亿元,宜丰办事处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03万笔1.23亿元,万载办事处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04万笔2亿元,铜鼓办事处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01万笔0.27亿元。

 

2023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19亿元。其中,直属中心6.91亿元,丰城办事处3.13亿元,樟树办事处1.62亿元,高安办事处2.56亿元,靖安办事处0.59亿元,奉新办事处0.71亿元,上高办事处1.11亿元,宜丰办事处0.64亿元,万载办事处1.27亿元,铜鼓办事处0.46亿元。

 

2023年末,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8.95万笔246.39亿元,贷款余额127.02亿元,分别比上年末增加6.29%、11.58%、5.46%。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79.15%,比上年末减少4.96个百分点。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10家。

 

2.异地贷款:2023年,发放异地贷款465笔20984.5万元。2023年末,发放异地贷款总额36675.6万元,异地贷款余额28105.93万元。

 

(四)资金存储:2023年末,住房公积金存款38.95亿元。其中,活期0.05亿元,1年(含)以下定期23.94亿元,1年以上定期7.62亿元,协定存款7.34亿元。

 

(五)资金运用率:2023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项目贷款余额和购买国债余额的总和占缴存余额的79.15%,比上年末减少4.96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23年,业务收入50406.54万元,同比增长12.14%。其中:存款利息收入8066.15万元,委托贷款利息收入39282.27万元,其他收入3058.12万元。

 

(二)业务支出:2023年,业务支出23910.28万元,同比增长11.63%。其中: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22935.01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785.65万元,其他支出189.62万元。

 

(三)增值收益:2023年,增值收益26496.26万元,同比增长12.6%,增值收益率1.75%,比上年增加0.01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2023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657.76万元,提取管理费用1778.11万元,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24060.39万元。

 

2023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2000万元。上缴财政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23174.33万元。

 

2023年末,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48617.91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35922.19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23年,管理费用支出2255.07万元,同比增长32.14%。其中,人员经费1522.9万元,公用经费58.73万元,专项经费673.44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2023年末,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30.72万元,逾期率0.024‰,其中,直属中心0.06‰,樟树办事处0.004‰。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48617.91万元。2023年,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呆坏账0万元。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51.14%,国有企业占12.47%,城镇集体企业占0.44%,外商投资企业占5.59%,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25.25%,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3.41%,灵活就业人员占0.04%,其他占1.66%;中、低收入占96.17%,高收入占3.83%。

 

新开户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30.99%,国有企业占5.08%,城镇集体企业占0.24%,外商投资企业占5.43%,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48.66%,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6.03%,灵活就业人员占0.15%,其他占3.42%;中、低收入占99.46%,高收入占0.54%。

 

(二)提取业务

 

提取金额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7.0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55.99%,租赁住房占4.1%,支持老旧小区改造占0%,离休和退休提取占26.9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2.77%,出境定居占0%,其他占3.17%。提取职工中,中、低收入占98.24%,高收入占1.76%。

 

(三)贷款业务

 

2023年,支持职工购建房67.61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17.79%,比上年末增加2.89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总支出39078.4万元,平均每户购房职工节约利息支出7.28万元。

 

职工贷款笔数中,购房建筑面积90(含)平方米以下占5.59%,90-144(含)平方米占82.78%,144平方米以上占11.63%。购买新房占42.24%(其中购买保障性住房占0%),购买二手房占57.76%,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0%(其中支持老旧小区改造占0%),其他占0%。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32.7%,双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67.28%,三人及以上缴存职工共同申请贷款占0.02%。

 

贷款职工中,30岁(含)以下占35.81%,30岁-40岁(含)占47.72%,40岁-50岁(含)占13.73%,50岁以上占2.74%;购买首套住房申请贷款占99.52%,购买二套及以上申请贷款占0.48%;中、低收入占96.63%,高收入占3.37%。

 

(四)住房贡献率

 

2023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93.12%,比上年减少4.62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当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

 

1.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调整

 

1.1关于租房提取限制条件的调整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为各类企业在宜春发展壮大提供优质高效服务,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的租房资金困难问题,调整租房提取限制条件,具体如下:

 

(1)调整《关于宜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宜金发〔2015〕41号)中关于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上限的规定,即调整为:“职工及配偶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上限为19200元/年。”

 

(2)取消《关于宜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宜金发〔2015〕41号)中“职工及配偶租房每次提取额不超过近12个月公积金缴交额”的限制条件。

 

1.2关于异地购房提取条件限制的调整

 

为满足职工异地购房需求,取消《关于调整异地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宜金发〔2020〕10号)中办理省外异地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必须“提供本人/配偶购房所在地户籍证明或公积金缴存证明原件”的规定。

 

1.3关于结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提取条件限制的调整

 

为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提高住房公积金服务便民水平,提升群众满意度,将《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的通知》(宜金发〔2022〕20号)中的“除司法提取及销户类提取外,不论以何种方式提取公积金,同一人在近12个月内只能办理一次公积金提取业务。”调整为:“除司法提取、提前全部结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提取及销户类提取外,不论以何种方式提取公积金,同一人在近12个月内只能办理一次公积金提取业务。”

 

2.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调整

 

2.1关于改善性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和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限制的调整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因城施策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赣府厅发〔2022〕18号)和宜春市人民政府文件《关于促进中心城区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宜府字办〔2022〕45号)文件要求,围绕“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住房发展目标,提振市场信心,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进一步支持职工、特别是多孩职工家庭改善性住房需求。调整改善性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和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限制,具体如下:

 

(1)调整《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的通知》(宜金发〔2022〕20号)中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的规定,即调整为:“职工(含家庭)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的,最低首付比例为20%,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2)取消《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的通知》(宜金发〔2022〕20号)中“职工(含家庭)已使用过2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不允许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限制条件。

 

2.2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范围的调整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以及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和省内通办工作的通知》(赣建金〔2022〕10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推进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满足缴存职工异地购房需求,助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范围,具体如下:

 

(1)除本地缴存职工外,省内异地缴存职工在宜春市范围内购房的,亦可申请办理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2)当宜春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低于85%时,恢复办理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不含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3.关于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乡镇、街道社区基层聘用职工、大学生村官、社区工作者、幼儿园教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事项

 

为贯彻落实2023年宜春市《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推进政府企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缴纳住房公积金,不断扩大政策覆盖面”,进一步做好基层聘用职工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让更多群众享受到住房公积金制度红利。报请市人民政府发文明确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必须将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乡镇、街道社区基层聘用职工、大学生村官、社区工作者、幼儿园教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列入年度预算,并将各县市落实情况列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转增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分配权重考核指标。

 

4.关于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的调整

 

(1)各缴存单位应以2022年(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2023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不得高于本市2022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19293元。

 

(2)驻宜及宜春各单位、县(市、区)各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额为4630元/月(含单位、个人部分)。

 

(3)驻宜及宜春各单位、县(市、区)各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额继续按310元/月标准执行(含单位、个人部分)。

 

(二)当年服务改进情况

 

简化工作流程,优化营商环境。修订完善了《首问责任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限时办结制度》、《服务承诺制度》、《容缺承诺制》等工作制度,切实规范服务流程,增强工作人员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对11项业务优化了办事流程,16项业务简化了办事材料,较去年分别提升25个百分点和20个百分点。梳理出24项住房公积金“跨区域通办”业务,2023年职工通过全程网办、多地联办、代收代办等方式办理“跨省通办”业务,其中购房提取共333笔、金额1719万元,办理转入业务4586笔、金额5091.6万元,转出2306笔、金额5286万元,更好的解决了企业、群众异地办事存在的“多地跑”、“折返跑”等痛点难点问题,让企业和群众异地能办事、办成事;同时,延伸日常业务办理网点,深化“就近办”、“多点办”,将人工柜面“延伸”至受托银行,推出“住房公积金专窗”,截止2023年12月共有21项公积金业务可在4家国有银行11个网点办理。

 

(三)当年信息化建设情况

 

推动数据共享,加快数字化发展。中心多渠道发力打破数据壁垒,积极推进数据接入,抓紧实施业务系统迭代升级工作。2023年12月初,以少投入实现业务系统全新升级完善,在原有数据共享的基础上,跨部门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省电子印章平台,人社、9个县市不动产中心等部门数据共享合作,形成了与国家部委、省级部门、市县级部门多层级共同合作的立体数据共享体系。2023年累计调用全国、省监管平台数据共享接口13.4万次,调用跨部门数据共享接口28.71万次。同时,畅通“网办”渠道,公积金服务事项共44项,目前已实现单位业务、个人公积金查询、公积金提取、提前还款、开具证明等36项业务7×24小时线上办理,占比达82%,网上可办率较去年提升7个百分点。已有5868家缴存单位在网厅办理业务,注册率达100%,个人网厅注册率达85%以上,网办率达90%。

 

(四)当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职工所获荣誉情况

 

我中心积极贯彻抓落实活动年“三比三争”工作要求,创立以争创荣誉为特点的激励文化,2023年市公积金中心荣获“市直机关先进基层党组织”、“宜春市巾帼文明岗”、“红旗大厅”、“2022年度市直单位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先进集体”、“2021-2022年度‘青年文明号’”等先进称号。

 

(五)中心特色亮点工作

 

1.深推归集扩面,不断增进民生福祉

 

赢得政府支持,公积金扩面有力度。积极争取获得政府支持,将推广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连续纳入2023年、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这是20多年来公积金工作写进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探索。并配套印发了《关于政府企事业单位为聘用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通知》(宜府办便〔2023〕118号)文件至各单位予以落实,有效提高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社会影响力。目前,宜阳新区、明月山新区、宜春经开区、高安市、樟树市、万载县、靖安县、奉新县、铜鼓县已下文或书面批复支持基层聘用职工建缴住房公积金相关事宜,樟树市、万载县、铜鼓县和靖安县已将基层聘用职工住房公积金缴交费用列入财政预算。全市聘用人员已有1.9万人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缴交率约为49%。

 

加大宣传推广,公积金扩面有广度。修订完善《宜春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考核办法》,持续加大“金+银”合作力度,调动各受托银行发挥优质客户资源优势,共同推进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2023年以来携手银行共拉动23家企业缴交公积金,拉动新增职工408人,新增缴存金额183万元。同时,积极调度各县市区办事处持续推广《宜春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暂行管理办法(试行)》,同步开展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政策优化调研工作,依托市场监管局开户数据,分类引导灵活就业人员认识、了解公积金缴存和贷款政策,2023年以来灵活就业人员缴交开户71人,缴存额88.77万元,实现灵活就业人员贷款零突破。

 

2.优化政策实施,全力释放发展红利

 

适时调整公积金政策,提高群众满意度。围绕“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和“切实提升职工满意度”两条主线,经中心研讨及管委会审议,先后出台《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的通知》《关于调整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通知》《关于优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等文件,共优化政策13项,对日常业务中常见的疑难问题进行分析解决,发布业务提示10项、书面回复网上咨询30余次,持续提升人民幸福感,不断提高群众满意度。

 

推广“带押过户”和“商转公直转”扩面业务,减轻职工贷款压力。中心积极协调不动产登记中心和业务合作银行,大力推广“带押过户及跨机构带押过户”和“商转公直转”扩面业务,在全省住房公积金系统内率先开通了住房公积金贷款机构内“带押过户”及跨机构“带押过户”。截止2023年底,已办理“带押过户”业务16起,放贷金额838.6万元。同时,在原有6家国有商业银行的基础上,中心相继与江西银行、九江银行、宜春农商银行、赣州银行签订商转公直转业务合作协议,进一步扩大“商转公”直转业务范围。目前我市“商转公直转”贷款合作银行已达到10家,2023年共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1804笔,贷款金额达7.05亿元,为群众节约利息支出9722.89万元,户均节约利息支出5.39万元。

 

3.夯实安全底线,强力筑牢风险堤坝

 

多措并举,加固风险防控底线。灵活使用“机控”,通过运用住建部电子稽查工具、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加强风险防控及稽核审计系统,疑点率稳步保持在14%左右。切实加强“人控”,严格执行三级审批制度,全面复核把控提取、贷款重要风险点。2023年,定期开展常规稽查4次、专项稽查3次,对业务情况、财务状况、贷款资料整理、风险防控、楼盘管理情况等各项内容进行稽查。同时,开展逾期贷款催收攻坚行动,强化贷后资金管理,截至2023年底中心贷款逾期率为0.0024%,远低于省厅规定的万分之五的逾期率标准。

 

重拳出击,遏制骗提骗贷。鉴于省内及我市近期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事件频发,为有效打击中介通过频繁买卖同一套房屋协助职工套取住房公积金以收取高额中介费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保障缴存职工合法权益,经中心研讨及管委会审议,出台了《关于遏制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有效遏制了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目前市本级和各县市办事处共排查8笔骗提骗贷案件,通过多方调查,有效阻止了骗提行为,并及时向有关单位报告相关情况。其中有4笔是事后稽核排查发现的,如市人社局某职工为提取住房公积金,串通他人虚构债务纠纷,到法院起诉制造虚假诉讼,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骗取住房公积金约17万元。2023年10月,经中心与该职工单位纪检部门联合调查,确认该职工套取公积金行为属实,11月全额追回了骗提金额并做好案件相关处置工作。另外4笔是通过事前排查及时发现的,如丰城市某职工于2023年5月31日以在萍乡购房为由,在直属中心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前台工作人员审核资料时发现,其存有虚构住房消费套取住房公积金的可能性,故要求其进一步提供相关资料,经进一步审核,发现其购房交易属非正常交易行为,故拒绝受理其提取申请,并将相关情况反馈至该职工所在单位纪检相关部门。

 

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3月20日


来源: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4-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