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铁岭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市人社发〔2018〕120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铁岭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铁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铁岭市财政局

2018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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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进一步落实创业帮扶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108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辽宁省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辽政发〔2017〕28号)、《铁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铁政发[2015]12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客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创业孵化基地是指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可以为创业团队、个人和初创企业(以下简称“孵化对象”)提供基本的生产经营场地、有效的创业指导服务、一定的政策扶持、持续滚动孵化和培育创业主体功能的各类创业载体。

 

第三条 创业孵化基地以搭建创业平台,培育创业主体为宗旨;以提供创业服务、营造创业氛围为手段;以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为目标,多渠道、多样化推进基地建设。

 

第四条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本地区所辖创业孵化基地的申报初审、日常管理和相关扶持政策的落实工作。

 

铁岭市人力资源事务服务中心负责全市创业孵化基地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审核认定、考核评估等工作。

 

铁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创业孵化基地的批准。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创业孵化基地给予适当的资金扶持。

 

第二章 主要功能

 

第五条 创业孵化基地应具有较完善的创业服务功能,能为孵化对象提供低成本的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和后勤保障服务;能够提供创业培训、开业指导、项目推介、创业担保贷款、信息咨询、法律援助、成果转化,以及代理服务等。

 

第六条 创业孵化基地主要为各类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提供低成本的孵化服务,各类创业者均可申请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孵化创业。

 

第七条 创业孵化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超过期限的孵化对象应迁出创业孵化基地,以便接纳新的创业主体。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需提出申请,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后,可适当再延长不超过2年的孵化周期。

 

第八条 创业孵化基地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孵化对象审批程序》、《创业孵化基地入驻条件》、《创业孵化基地入驻项目(企业)审批表》、《创业孵化项目评估表》、《创业孵化基地物业管理规定》等。

 

创业孵化基地加强对孵化对象的管理服务,督促其合法创业、守法经营。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地管理规定的,由创业孵化基地对其提出整改意见,整改不到位的,予以清退。

 

第三章 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条件及申请程序

 

第九条 申请创业孵化基地要具备的条件:

 

(一)独立的运营资格。负责基地运营的单位应具有独立的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

 

(二)稳定的创业场地。场地内有相应的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基础配套设施,能满足孵化对象生产经营基本需要,并对孵化对象实行场租、水电、煤气、取暖减免等优惠。创业场地大部分要用于孵化对象使用(含公共服务设施),并有相对明确的孵化、成长、培训等功能分区。

 

(三)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场地面积一般为3000平方米以上,具备接纳孵化对象不少于15家,带动就业100人以上的能力;县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场地面积一般为1500平方米以上,具备接纳孵化对象不少于5家,带动就业30人以上的能力。

 

(四)创业孵化基地必须有开展培训和实训的场地,每年应组织开展免费创业培训和企业管理业务等培训,每年应开展不少于2次创业活动。

 

(五)健全的管理制度。创业孵化基地具备明确的孵化对象准入退出标准、促进帮扶措施、考核评估机制及财务管理等制度。

 

(六)健全的档案制度。基地要建立自身管理人员的档案,要与入驻基地的创业人员或企业签订书面协议,建立入驻孵化对象档案。

 

(七)专业的服务团队。创业孵化基地内应设有专门的管理服务机构,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至少有2名熟悉就业创业政策和基地管理经验较丰富的专职管理服务人员。

 

第十条 申报创业孵化基地要件:

 

(一)《铁岭市创业孵化基地申请表》(附件1);

 

(二)创业孵化基地简介;

 

(三)营运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副本复印件(共建的应提供合作合同),可支配场所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或规划图、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铁岭市创业孵化基地孵化企业情况汇总表》(附件2);

 

(五)创业孵化基地与入驻孵化对象签订的入孵协议及入驻孵化对象档案;

 

(六)创业孵化基地各项管理服务章程;

 

(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请。符合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单位,可向同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直接申报,并提供相应的书面材料。

 

(二)审核。创业孵化基地的申报材料,由同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初审,初审合格后报送市人力资源事务服务中心,市人力资源事务服务中心组织复核并实地考察。

 

(三)认定。经考察评估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由市人力资源事务服务中心予以认定,认定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授予创业孵化基地标牌。经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纳入全市创业孵化基地发展体系,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第四章 扶持政策和服务支持

 

第十二条 创业孵化基地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 经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为入孵对象提供创业孵化服务期间,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奖补,所涉及的补贴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补贴资金用于补充创业孵化基地运行费用不足。具体项目包括:基地房屋租用费用支出;基地信息化建设的硬件购置、软件开发和网络运行费用支出;煤气、水电、采暖等消耗费用支出;房屋修缮和物业管理费用支出、电力和通讯安装费用支出。(资金补贴项目随国家政策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二)符合规定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开展免费创业培训的,可按规定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创业培训补贴。

 

第十六条 创业孵化基地应当帮助孵化对象申请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符合条件的孵化对象可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财政据实贴息。

 

(二)符合条件的孵化对象可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及其他税费减免政策。

 

(三)符合条件的孵化对象及其员工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培训补贴。

 

(四)当地政府给予的其他相关扶持政策。

 

第五章 资金补贴申报及管理

 

第十三条 资金补贴申报材料:

 

(一)创业孵化基地补贴申请报告;

 

(二)《创业孵化基地补贴申请表》(附件4);

 

(三)孵化基地运营账目明细;

 

(四)符合条件的孵化基地运营费用报销票据;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资金补贴标准:

 

(一)按照基地面积标准给予不同标准的专项资金补贴:

 

基地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入驻孵化对象15家以上,带动就业100人以上的,给予60万元/年的补贴;

 

3000平方米以下1500平方米以上,入驻孵化对象5家以上,带动就业30人以上的,给予30万元/年的补贴。

 

(二)实际入驻孵化对象数量:一是注册地址在基地内的孵化对象;二是注册地址没在基地内,但入驻基地的孵化对象,在基地内有办公场所和工作人员。上述孵化对象要留存相关文字材料及影像材料。

 

(三)实际带动就业人员数量:一是孵化对象的法定代表人;二是孵化对象吸纳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三是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后勤及配套工作人员。

 

(四)创业孵化基地补贴应按年度拨付,年度补贴额度不超过核定标准。符合条件的运行经费超过全额补贴资金的,按全额补贴资金发放;符合条件的运行经费未达到全额补贴资金的,按实际金额发放。创业孵化基地对该补贴资金实行专账核算,接受专项审计。

 

第十五条 孵化基地补贴的申报程序及发放方式:

 

创业孵化基地向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补贴,由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市人力资源事务服务中心复审,复审合格后,由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

 

财政部门根据同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送交的资料做为核拨补贴依据,及时、足额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位。

 

第十六条 孵化基地补贴资金管理

 

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局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合理安排就业补助资金投入,认真落实创业政策,加强资金使用监督管理,严格按规定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资金,不得挤占挪用。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七条 创业孵化基地按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和年度考核制度。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辖区内创业孵化基地进行日常指导、管理和考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各县区创业孵化基地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创业孵化基地从通过认定之年起,按年度考核要求报送年度工作情况,并提供孵化对象名单、孵化成功企业及退出企业名录,孵化对象营业执照和税务缴交凭证等。每季度向同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上报《铁岭市创业孵化基地孵化企业情况汇总表》(附件2)。同时,加强对孵化对象营运情况的动态管理,每半年对基地的孵化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附件3),报送同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以便及时采取帮扶措施,提高孵化成功率。

 

第十九条 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各基地年度考核的初审工作(附件4),市人力资源事务服务中心负责基地年度考核的认定、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创业孵化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认定部门取消其资格,收回创业孵化基地标牌。

 

(一)不履行服务承诺,一年内被孵化对象有效投诉3次以上,或者孵化成效较差,孵化成功率低于30%的;

 

(二)违法违规经营,或允许孵化对象违法违规经营的;

 

(三)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套取财政补贴,或未按规定使用财政补贴资金的;

 

(四)已不具备创业孵化功能,孵化性质发生改变的;

 

(五)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考核时所报材料内容虚假,经整改仍存在严重问题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要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大力推动小型微型企业、民营经济发展,积极整合工业园区、高等院校、行业协会、培训机构和企业等资源优势,充分利用闲置厂房和场地、专业化市场等设施,因地制宜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做到突出重点、效率优先、有序发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铁岭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及管理(暂行)办法》(铁市就组发[2013]13号)同时废止。


来源:铁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8-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