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 关于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实施意见

铁市人社发〔2018〕118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就业促进条例》,进一步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扶持和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1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对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公益性岗位开发范围和安置对象

 

公益性岗位由市、县(市)区政府因地制宜统一开发,由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开发计划,具体工作由市、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协调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一)公益性岗位开发范围。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级政府出资扶持,社会筹集资金,以安置就业困难群体为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管理、服务类岗位。主要包括:

 

1.机关、事业单位的工勤服务岗位;

 

2.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设施管护岗位;

 

3.政府及其部门组织社会公益活动所需的岗位;

 

4.政府及其部门实施社会管理需要的非执法性质的辅助岗位;

 

5.政府及其部门开发的适合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其他岗位。

 

(二)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类型。公益性岗位安排具有铁岭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并登记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政府政策性规定的特殊安置群体,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主要包括下列城镇户籍人员:

 

1.零就业家庭成员;

 

2.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家庭成员;

 

3.处于失业状态的残疾人;

 

4.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

 

5.登记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

 

6.自谋职业的军队退役人员;

 

7.县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

 

8.现役军人配偶;

 

9.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

 

10.烈属;

 

二、公益性岗位开发录用程序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每年末根据当年就业资金筹集情况,结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就业形势及当年公益性岗位申报情况,合理确定全市下年度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下发县(市)区政府或市直相关部门执行。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受理2次公益性岗位申请,申请时间为每年的2月份和8月份。申请使用公益性岗位的单位,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原则,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公益性岗位申请汇总后,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对已审批的公益性岗位,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岗位开发使用单位研究制定招聘方案,确定开发岗位规模、招聘对象及招聘条件与形式、岗位人员待遇标准及补贴资金来源渠道、日常管理方式等,由同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实施,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各地未进行备案自行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其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不得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公益性岗位出现减员时,用人单位应向同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与公益性岗位使用单位从登记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中招聘补岗。系统内部性质相近岗位可以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量内调剂。

 

三、公益性岗位人员招聘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会同公益性岗位使用单位共同做好公益性岗位人员招聘工作。

 

(一)公益性岗位人员报名。公益性岗位招聘采取“面向社会,自愿报名”的方式进行。由个人提出申请、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资格审核。个人申请时需提供《就业创业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所属就业困难人员类别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公益性岗位招聘方式。公益性岗位人员招聘原则上通过笔试方式确定,也可根据具体情况通过考核方式确定。县(市)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招聘计划和招聘结果须报送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三)公益性岗位人员公示。新招聘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录用当月,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面向社会进行公开公示。

 

四、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签订与退出

 

(一)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签订。公益性岗位使用单位要与公益性岗位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负责公益性岗位人员工作任务安排、岗位培训、业绩考核及日常管理等。

 

公益性岗位一般不设试用期,确需设试用期的,须在劳动合同中依法予以明确。公益性岗位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但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和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劳动合同实行一年一签订,劳动合同期满经考核合格可以续签。除首次签订劳动合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以延长到退休外,其他人劳动合同最多不超过3年。

 

(二)公益性岗位退出。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各项补贴,公益性岗位使用单位可与其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1.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的;

 

2.已退休或死亡的;

 

3.户口迁到铁岭域外的;

 

4.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5.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6.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7.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的;

 

8.弄虚作假,顶替上岗的;

 

9.被依法行政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10.公益性岗位被取消的;

 

11.自愿退出岗位的;

 

12.不服从管理或不配合检查机构检查的。

 

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扶持政策期满退出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做好退出后的政策衔接和就业服务。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公益性岗位:

 

1.岗位设定所依据的阶段性任务完成的;

 

2.岗位设定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3.岗位设定期限届满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公益性岗位人员待遇与管理

 

市、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开发、使用公益性岗位管理信息系统,将公益性岗位受理、审核、补贴、监督等工作纳入信息化管理,发挥公益性岗位就业服务中心做为公益性岗位管理平台的作用,在金保二期系统上建立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台帐和个人档案。台帐内容包含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困难类别、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档案内容包括公益性岗位录用手续、劳动合同、年度考核表、奖惩材料等。

 

公益性岗位人员在聘用期间,原则上不得变动岗位。确需变动的,用人单位应提供变动依据并报同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用人单位不准将公益性岗位人员调整到非公益性岗位工作。

 

公益性岗位就业服务中心要按月发放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工资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不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不得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

 

(一)规范公益性岗位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标准。各级财政对公益性岗位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岗位补贴标准参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社保补贴包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的统筹部分和工伤保险全额补贴。

 

(二)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的发放拨付程序。公益性岗位两项补贴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财政部门统一管理,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专款专用,按月发放。社保补贴由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向公共就业部门提出申请,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按月向同级社保机构申报并缴费;岗位补贴由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单位发放工资明细单,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加载了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个人账户。

 

人社、财政部门因各种原因不能及时拨付补贴资金的,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用人单位不得借此拖欠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

 

(三)公益性岗位人员工伤处理。公益性岗位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应及时逐级向上报告,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享受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的相关待遇。因用人单位未能及时上报造成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四)公益性岗位人员失业保险待遇。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被安排到公益性岗位后,停发失业保险金等各项失业保险待遇,从公益性岗位退出后,按失业保险相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六、公益性岗位监督检查

 

(一)市、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建立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发放台帐,加强对补贴资金的审核、发放管理。人社部门对同级公益性岗位补贴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资金审核,对不执行本办法,提供虚假材料空设岗位骗取各项补贴,截留、挪用补贴,扣留个人补贴,拒绝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取消其使用公益性岗位资格,追回违规补贴资金。对以上违规、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对公益性岗位人员招聘录用、上岗工作、权益保障等事项实施监督,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在岗情况的管理,建立动态检查、考核机制,发现问题,应责令限期整改,或人员退出、取消单位使用公益性岗位人员资格、追回违规补贴资金等处理。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关于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实施意见》(铁市人社发〔2016〕92号)同时废止。

 

铁岭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铁岭市财政局

2018年9月12日


来源:铁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8-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