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 关于印发《DRG/DIP支付方式改革共享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皖医保秘〔2023〕83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

 

现将《安徽省医疗保障局DRG/DIP支付方式改革共享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11月28日

 

----------------------------------------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DRG/DIP支付方式改革共享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服务我省医疗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深度开展医疗保障工作跨区域合作,建立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专家资源共享长效机制,推进专家资源跨区域共享,充分发挥医疗保障专家在改革发展研究、项目评审、决策咨询、技术指导等方面的作用,提高专家抽取和评审结果的科学性、随机性、代表性、权威性,更好地规避专家审评廉政风险,共同推动全省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提质增效,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库是安徽省医疗保障信息管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汇集省内外高层次医疗保障专家服务我省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创新与咨询、论证、评审、评价等各类医保管理活动,为我省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创新战略决策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现代化提供有效支撑。

 

第三条 按照统一建设、分类管理、规范使用、安全可靠、开放共享的原则,建立专家库,完善专家遴选与聘任制度,优化专家管理与服务模式。

 

第四条 省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省医保局”)是专家库的管理部门,负责专家库建设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管理制度、专家入(出)库、专家信用和监督评价等管理工作;定期组织专家参加学术交流、业务培训、改革创新交流等活动,向专家推送有关政策和信息。省医保局委托有关专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负责专家库的建设、维护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专家的入库和聘任

 

第五条 专家入库采取公开征集、定向邀请和交换共享三种方式。

 

(一)公开征集。省医保局常年公开征集专家入库,符合条件的专家可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单位、省医保局审核入库。无从业单位及单位推荐的,在自愿申请的前提下,由省医保局进行审核推荐。

 

(二)定向邀请。行业或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研究人员、国家级医疗保障项目负责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引进在皖工作的高层次人才等,由省医保局发函邀请入库。

 

(三)交换共享。通过签订共建共享协议,与国家层面和省内外医疗保障专家库建立交换共享机制,经过遴选后符合条件的专家,由省医保局邀请入库。

 

第六条 入库专家分为医学专家、综合管理专家、财务专家,省医保局将在信息系统上对专家类型进行标识。

 

第七条 专家入库应满足基本条件和相应专业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政治立场坚定,有较强的政治意识,遵纪守法,作风正派,秉公办事,廉洁公正,保守秘密,敢于坚持原则,具有严谨的科学素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度的责任心,无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二)熟悉和了解医疗保障、卫生经济管理、医药、价格、基金监管、经办服务等政策规定,热心医疗保障事业,愿意承担专家咨询、评审、谈判、技术指导等相关工作;

 

(三)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学术造诣,熟练掌握本专业领域技术知识、国内外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在本行业、本专业学科领域内有一定权威性;

 

(四)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从事临床、医技、护理、药学、医保管理、医院管理、病案管理、财务、信息技术等方面的专家需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中级职称满3年以上;其他单位的各类专家需具备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科级以上职务且从事本领域工作满3年以上,工作经验丰富,在本专业学科领域内有一定权威性;

 

(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专业领域的专家服务工作,有良好的综合分析能力、判断能力、评价能力和表达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并在职工作。

 

第八条 专家个人申请信息填写应准确、完整、全面,上传必要的资质认定文件。专家学科分类按标准填报。专家信息填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核通过。

 

第九条 通过审核的专家正式进入专家库,由省医保局发放聘书,作为参与各类医疗保障咨询评审活动的“唯一”身份认证。聘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由省医保局决定是否续聘。

 

第十条 入库专家实行信息定期更新机制。服务机构每年通过短信、邮件等方式通知专家进行信息确认与更新。除定期更新外,入库专家个人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主动登录信息系统更新信息。

 

第十一条 专家1年内未登录专家库对个人信息进行更新确认的,专家资格将进入冻结状态,相关情况将及时通知专家本人。

 

第十二条 专家所在单位负责本单位的专家推荐、信息审核和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及时组织专家登录信息系统对本人信息进行定期核对、更新。

 

第十三条 建立入库专家分类标识体系,对专家特长领域、研究方向、专业水平、评审类型、地域分布、推荐来源、共享类别等进行精确描述,支撑精准智能匹配抽(选)取专家。

 

第十四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独立发表咨询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有关规定,接受邀请单位给付的劳务报酬;

 

(三)自愿要求退出专家库;

 

(四)自愿选择是否接受和参与省医保局以外单位的咨询评审工作;

 

(五)有权提出个人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等事项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每年至少1次登录专家库维护信息;

 

(二)专家接受邀请后,原则上不得无故缺席医疗保障各类咨询、论证、评审、评价等活动;

 

(三)专家接受咨询评审邀请的,应在咨询评审前签署评审诚信承诺书,保证独立、客观、公平、公正、科学履行职责,对所提出的咨询评审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四)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严禁泄露评审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信息,项目评审的内容、过程、意见、结果,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事宜;不得侵犯被评审方的知识产权;

 

(五)主动申请回避有利害关系的咨询评审和验收活动;

 

(六)本人专业能力不能胜任时,主动提出退出咨询评审活动;

 

(七)遵守咨询评审等科技活动要求的其他工作纪律。

 

第三章 专家的抽取与使用

 

第十六条 凡由省医保局牵头组织开展的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创新战略、规划编制、政策制定、计划项目指南编制等咨询论证,支付方式改革项目实施的评审评估、督查验收、绩效评价,以及特病单议、协商谈判、争议处理、重要文件审评论证、核心要素动态调整和疑难病历审查等各类医保管理活动所需的专家,原则上从专家库中抽取产生。

 

第十七条 从专家库中抽(选)取专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精准原则。根据项目类别、领域、学科、主要研究内容等关键信息匹配专家。

 

(二)轮换原则。按照抽取规则对专家年度参与医保咨询评审活动的频次上限做原则性设定。

 

(三)同行评议原则。充分考虑专家年龄、专业水平、知识结构、工作单位、特长等事项,原则上应主要选取活跃在科研一线的专家参与评审。

 

第十八条 省医保局或服务机构按照评审工作方案,按以下流程选取专家:

 

(一)以随机抽取和择优选取两种方式选择专家。

 

1.随机抽取。省医保局或服务机构通过信息系统,设定专家抽取条件后由系统随机产生专家名单。

 

2.择优选取。因工作需要择优选取专家的,由省医保局或服务机构通过专家库检索符合咨询评审活动需要的专家,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同意后纳入专家名单。

 

(二)通知专家。专家预约和通知通过信息系统处理。在设定的时间内未收到专家回复,或确认参与的专家数量不能满足要求的,按照设定的条件再次抽取并发送预约和通知,直至满足专家数量结构要求。

 

(三)过程监督。专家抽(选)取工作在省医保局内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实行全程留痕管理。

 

第十九条 专家选取实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当主动回避:

 

(一)与被评、被查项目单位存在法律纠纷或者经济利益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利害关系的;

 

(二)两年内曾在被评、被查项目所属单位任职的;

 

(三)与申请人、参与者属于同一法人单位的;

 

(四)配偶或者直系亲属与被评、被查项目有利害关系的;

 

(五)其他有可能妨碍评审公正性的情形。

 

专家本人对以上情形进行承诺,提出回避,由负责组织的医疗保障部门进行确定。医疗保障部门发现专家存在上述本条情形之一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第二十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要求,医保咨询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由服务机构从质量规范、业务水平、工作态度等方面对专家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并计入专家评级管理和科研诚信记录。

 

第二十一条 省医保局定期对相关单位参与专家库建设与管理情况、专家履职情况、使用单位评价反馈情况、所在单位履行管理主体责任情况等进行总结分析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专家库建设管理、专家聘任、抽取和表彰激励等工作的参考。

 

第四章 专家库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加强信息系统更新升级和常态化巡检巡查,对专家抽(选)取、专家评审、专家回避、专家评价、信息查看和更新、信息导出等操作实现系统记录和全程留痕,做到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

 

第二十三条 专家库采用实名制分级权限管理。经省医保局授权,有关单位可使用专家库,省医保局对每位使用人员单独设置使用权限。使用人员须妥善保管帐号和密码,不得借用和转让,并对使用本人帐号下的所有操作负责。获得专家库相关权限的工作人员,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泄露专家信息,不得有影响咨询评审工作客观、公平、公正开展的言行以及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使用单位有责任和义务保障专家库及专家信息的安全。对专家进行恶意评价,泄露专家名单、专家意见、咨询评审结论等信息,擅自向公众和其他机构或个人转让、出售专家信息等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实行专家评级管理。根据前期使用评价结果对专家进行评级,评级结果作为后续专家选取和使用的重要参考。专家如存在失信行为、评级结果较差、填写虚假信息、在评审咨询工作中存在不当行为情况,一经查实,将取消专家资格,并取消参与省医保局主持的各项医疗保障活动。

 

第二十六条 省医保局对服务机构和在库专家进行动态管理,对反复指定同一专家、高频使用专家、专家打分离散度较高等异常情况,将使用技术手段进行鉴别,对违规的,根据相关管理规定纳入诚信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有以下情况的专家应予以退出专家库。

 

(一)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年龄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五款之规定的;

 

(三)违法违纪的;

 

(四)开除公职或党籍的;

 

(五)存在失信行为的;

 

(六)其他不适宜履行专家职责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对经认定属于退出专家库情况的专家,经省医保局审核,将相关情况及时告知专家本人及所在单位。

 

第二十九条 省直有关单位、市医保管理部门需使用专家库的,可向省医保局提出使用申请,专家自愿参与执行。需使用省外专家库专家的,依据共享协议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来源: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发布:2023-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