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玉林市门诊特殊慢性病申报流程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各相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简化流程,方便群众,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西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医保规〔2022〕2号)(以下简称《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西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认定标准的通知》(桂医保发〔2022〕25号)(以下简称《门诊特殊慢性病认定标准》)规定,经研究,决定优化我市门诊特殊慢性病申报流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机构

 

(一)二级及以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二)具备认定条件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可开展高血压(非高危组、高危组)和糖尿病的认定工作。

 

二、优化认定流程

 

参保人员患有《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办法》规定的38种疾病,经具备认定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中具有与门诊特殊慢性病相关临床专科的1名主治医师和1名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医师,按《门诊特殊慢性病认定标准》进行认定,并将认定的信息录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经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患者即可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障待遇。在患者提供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应当日办结,从认定之日起享受相应的待遇,并由认定的医疗机构打印发放门诊特殊慢性病治疗卡(证),并加盖医疗机构医务专用章。对于符合门诊特殊慢性病的患者,认定机构在办理认定手续时,患者提交的其他二级及以上医院就诊的病历资料予以认可,不得做重复的诊疗及检查。

 

三、取消备案年审

 

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经认定备案后待遇资格长期有效,不再年审;对于参保人跨统筹区或跨险种间转移的,广西区域内门诊特殊慢性病的资格,应当互认;对于区外参保人跨省间转移的,参保人在原参保地取得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待遇资格符合我区规定的病种,简化门诊特殊慢性病认定程序:患者可凭最近三个月的就诊材料、疾病证明书和原参保地取得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待遇资格证件等材料进行申报。

 

四、监督管理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把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特殊慢性病申报认定评审工作纳入协议管理,发现有弄虚作假、降低认定标准等违规认定情形的,除取消患者该病种门诊慢性病待遇资格、拒付相关费用外,还要对认定机构和有关医师予以相应处罚,切实维护医保基金安全。

 

五、其他

 

本通知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玉林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2月22日


来源:玉林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