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 关于开展2024年度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西铁经办中心,各有关参保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条例》(国务院令第765号)、《陕西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管理办法》(陕人社发〔2023〕12号)有关规定,为做好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以下简称“长期待遇”)发放,保障享受待遇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工伤保险基金安全,决定开展2024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长期待遇资格认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

 

截至2024年3月31日,按规定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长期待遇人员,包括按政策规定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享受长期待遇的“老工伤”人员。

 

二、时间

 

2024年4月15日至2024年6月30日。

 

三、地点

 

(一)市本级工伤保险参保单位:建工路28A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大厦9层9-011室(市社保中心工伤保险部)。

 

(二)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及西铁经办中心工伤保险参保单位在参保所属经办机构办理。

 

四、程序

 

(一)资料报送。享受待遇人员及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填报《2024年度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享受人员资格认证登记表》(见附表),采取告知承诺制形式进行申报,于2024年5月31日前报工伤保险参保所属经办机构。

 

(二)资料审核。2024年6月1日—2024年6月30日对申报资料进行集中审核。

 

(三)资格认证结果从2024年7月起执行。

 

五、要求

 

(一)个人出现国家规定停止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情形的,用人单位、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停止发放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各有关参保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进行资格认证。未按时进行资格认证的单位,将暂停该单位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的长期待遇,待资格认证后,对符合规定的予以补发。

 

(三)丧失工伤保险长期待遇领取资格后继续享受待遇的,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调查核实,确认不符合领取工伤保险待遇资格的,停止发放待遇,依规追回多领待遇。

 

(四)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西铁经办中心应按照市社保中心的统一安排,按时做好本辖区经办机构参保的长期待遇人员资格认证工作。

 

西安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2024年4月12日

 

(联系人:吴新军 82284309)


附件下载:

  1. 附件:2024年度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享受人员资格认证登记表.docx

来源: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4-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