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3年度青岛市卫生及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卫生健康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23年度我市卫生、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21〕1号)、《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鲁卫人才字〔2023〕3号)(以下简称“《标准条件》”)、《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组织做好2023年度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鲁卫函〔2023〕511号)(以下简称“《通知》”)、《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青岛市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告》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范围

 

此次申报评审范围按照《标准条件》“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基层卫生职称,仍按现行评价标准执行”的要求确定,具体如下:

 

(一)在我市所属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具备医疗机构资质的医养结合机构)中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规定的标准条件申报青岛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其中,劳务派遣、人事代理和合同制聘用人员须经现工作单位履行审核、公示等程序后推荐申报,申报材料加盖现工作单位公章。

 

(二)在经我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乡镇、社区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具备基层医疗机构资质的医养结合机构)中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规定的标准条件自主选择申报青岛市卫生高级职称或青岛市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但在同一年度不得同时申报两类职称,取得一类职称5年内不得申报另一类同级别的职称。

 

(三)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四)有下列情形者不得参加卫生、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年内不得申报。

 

(1)出现严重差错受单位或上级部门通报批评者;

 

(2)负三级以上医疗事故次要责任者(自医疗事故鉴定生效之日起);

 

(3)年度医德医风考评被定为不合格的;

 

(4)经查实收受“红包”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两年内不得申报。

 

(1)负三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者(自医疗事故鉴定生效之日起);

 

(2)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经查属实的;

 

(3)在专业技术资格类考试中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三年内不得申报。

 

负一、二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者(自医疗事故鉴定生效之日起)。

 

4.正在接受立案审查和停职审查期间的人员,受到诫勉谈话尚在影响期内的人员,以及受党纪、政务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尚未解除或者在规定时效内的人员不得申报。

 

5.国家、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报评审条件

 

(一)申报评审卫生高级职称条件,按照《指导意见》《标准条件》和《通知》文件规定执行,各专业申报人员应在学历、资历、工作量、工作业绩等方面达到相应要求。申报的专业从《山东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专业目录》(附件1)中选择申报,原则上不允许跨专业申报。未划分三级学科专业的,申报“内科”“外科”等二级学科专业。申报类别为临床、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和护理专业的,申报人员应取得相应的医师(护士)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与申报专业相符,执业地点与申报单位一致。申报“全科医学”专业的,应具有注册范围为“全科医学”的医师执业证书。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规定,执业医师晋升为副高级技术职称的,应当有累计一年以上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经历。按照《山东省执业医师晋升副高级技术职称前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管理办法》(鲁卫人才字〔2022〕4号),确定2022年度和2023年度为过渡期,过渡期内非本人原因,未能完成执业医师晋升副高级技术职称前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经单位书面申请,可以申报当年度副高级技术职称,但应在申报年度后2年内完成服务。适用原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城市医生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前到农村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卫人发〔2010〕5号)、《关于城市医生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前到农村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卫农社字〔2010〕27号)、《青岛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化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方案>的通知》(青卫农社字〔2014〕3号)规定的,按原规定执行。

 

按照县级以上党委、政府要求,经组织选派脱岗参加重大活动、重要任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由党委、政府相关部门认可或出具证明后,其年度累计派驻天数超过3个月的或连续两年内超过5个月的,可视同在县级以下或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经历,选派期间专业工作量按照在岗工作水平的2倍统计,现职称聘期内可以累积计算。

 

(三)申报评审基层卫生高级职称条件,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改革我省基层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制度的通知》(鲁人社规〔2017〕1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加快落实基层职称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42号)《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条件指导标准的通知》(鲁卫人才字〔2021〕3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四)高层次人才、援外、援疆援藏援青人才、扶贫协作人才、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等有特殊申报政策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五)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调整需要改系列(专业)申报评审与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同层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应在现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满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的,方可推荐申报。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系列(专业)资格的,不得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改系列(专业)前后的任职年限可累计计算,相关的业绩成果等作为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依据。

 

(六)继续教育有关要求,按照《关于在青岛市卫生系统专业技术职务晋升中强化继续教育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青人社办字〔2013〕125号)和《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23〕14号)执行;学历必须是国家承认的学历,所学专业必须与本人所申报的专业相同或相近;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临床医师,按规定落实“两个同等对待”政策。

 

(七)非企事业单位的人员交流到企事业单位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须在现工作岗位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符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方可申报相应职称。

 

(八)鼓励、支持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符合条件的中医治未病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参加卫生、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所在单位对中医治未病专业技术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应予以优先推荐。

 

(九)申报人员各种年限计算的截止时间均为2023年12月31日。

 

三、申报评审程序

 

申报评审卫生、基层卫生高级职称,实行个人申报、民主评议推荐、单位审查、单位专业评价、单位公示上报、主管部门审核、评委会评审相结合的办法,通过专业技术人员劳动或聘用关系所在单位逐级上报。具体程序如下:

 

(一)公布申报评议方案。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根据工作实际,拟定申报评议方案,经单位集体研究并进行公布。

 

(二)个人自主申报。专业技术人员自愿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申报人员可登陆“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进行申报或根据单位工作安排进行申报。

 

(三)民主评议推荐。申报人员要在科室全体人员会议上对工作业绩、工作量等申报材料进行公开宣读,并接受民主评议。

 

(四)单位审查。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要成立工作专班,对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工作量、工作业绩等申报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提报单位党委(党支部)集体研究同意。在审查时,要按照《指导意见》《标准条件》和《通知》要求,将各专业人员的工作量、工作时间、工作业绩等作为“门槛性”条件。

 

(五)单位专业评价。单位成立7人(包括7人)以上(单数)的专家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成员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为人正派、办事公道。其中在一线专职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应占到80%以上。专家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对申报人员(含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的)职业道德、个人品德、学术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贡献等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拟推荐申报人选名单并排序。

 

(六)单位公示、上报。单位根据专家委员会的提名,确定推荐申报人员名单和排序后,将申报人的申报材料及有关情况(有保密要求和涉及个人隐私的除外),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申报高级职称工作量需单独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自张贴发布公示的第2个工作日起计)。《公示报告》(附件4)经单位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双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扫描成PDF文件,以附件形式上传至服务平台“专业工作量”栏目。

 

公示无异议后,单位对服务平台的申报人员网上信息逐一审核并上报。需通过平台生成并打印《山东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以下简称《评审表》),经申报人核对无误后在诚信承诺书签字确认,不得代签。“诚信承诺书”栏非本人签字的视为无效申报。申报人所在单位要对审核情况填写明确意见,并按照要求签字、盖章。在《评审表》的单位意见栏填写:“本单位已对提供的申报材料逐一审核,真实准确,同意推荐”,并由审核人、主要负责人分别签字确认。申报材料上报后一律不得更换、补充。

 

单位组织填写《推荐申报专业技术职称“六公开”监督卡》(附件5)《申报卫生、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单位专家委员会推荐表》(附件6)。未取得有效的卫生、基层卫生副高级职称卫生能力测试合格证的申报人员,需参加2023年度卫生、基层卫生副高级职称卫生能力测试(测试要求详见附件7)。

 

(七)主管、呈报部门审核。各区市卫生健康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根据相应权限负责逐级审查,认真核实申报人员的推荐材料,对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公章,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予以退回。

 

(八)评委会评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组建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工作,评审结果将在评委会组建部门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按规定备案后发文公布。

 

(九)办理证书、领取通过人员评审表。发文公布后,评审通过人员通过服务平台下载打印电子证书;呈报部门应在评审结束后2个月内,领取通过人员《评审表》,按规定存入专业技术人员本人档案。《评审表》上不得涂改,也不得手动标注任何标记。评审未通过人员,不再返回《评审表》。

 

四、申报评审渠道

 

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市卫生健康委所属事业单位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市卫生健康委申报。各区市所属事业单位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各区市卫生健康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

 

民营医疗卫生机构和在各级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办理人事代理业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属地关系(单位注册地、社保缴费地、实际用工地等),通过区市卫生健康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

 

其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单位隶属关系进行申报。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呈报单位要高度重视职称申报工作,认真学习、准确把握和充分宣传职称工作政策导向、具体要求,做好服务引导,使申报人员及时、全面、准确了解申报标准条件和政策要求。要鼓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扎根防病治病一线,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不得将论文、科研、奖励、出国(境)学习经历、博士学位等作为申报必要条件。要严格落实主管部门(单位)责任,做好有关单位申报程序、个人申报条件的审核,切实提高申报工作规范化水平。

 

突出用人单位主体作用,用人单位应充分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综合评价申报人员的职业道德、专业素养和奖惩情况。积极推进卫生职称“双自主”改革试点工作,试点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自主参加职称评审,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

 

(二)强化公示制度

 

用人单位推荐申报职称工作方案(办法)、个人专业工作量和其他申报信息、拟推荐申报人选情况等要全过程公开,利用现场公示、内网公示、涉及人员所在科室公示等各种形式,充分接受群众监督。其中,拟推荐申报人选名单及个人专业工作量等申报材料有关情况(有保密要求及涉及隐私的除外)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严禁简化程序。在推荐过程中,严格落实回避制度。在科研失信惩戒期内的卫生技术人员不得申报。经公示后的申报材料,一律不得更换、补充及修改,按程序由各呈报单位负责集中审核上报,不接受申报人员个人报送。

 

(三)严格管理责任制

 

对职称申报、推荐工作严格实行“谁审核,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申报人对本人申报行为负责,承诺申报内容及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如有不符,申报人承担一切后果。凡经反映或审核发现并经调查核实确实存在学术造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情况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当年评审资格;已经取得职称证书的,按程序予以撤销。用人单位负有对个人申报情况和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的审查责任。要建立健全医德医风考核制度,将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务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纳入考核范围,严格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各区市、各单位(部门)要严格按照职称相关政策要求,严肃认真做好申报推荐以及相关审核工作,要对照资格条件,逐条逐项把好资格审查关,严格申报推荐程序和纪律,确保申报推荐质量和工作规范有序。对因审查不严导致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进入评审范围的,对责任人给予全市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交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纪律责任。建立材料审核通过率排名制度,严肃工作纪律。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四)规范填报数据信息

 

各呈报部门(单位)、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填报申报人员有关数据注意事项》(附件9)要求,准确填报和审核提供《申报人员信息自然表》等有关信息,实现病案数据统一来源,为人才评价提供客观依据。从山东省青岛市医院质量管理与绩效评价平台获取的门诊、病房等工作量以及出院患者病种范围和例数、手术难度和例数、并发症发生率、平均住院日、次均费用等相关数据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确保数据安全。

 

(五)严把材料报送时限

 

网上申报:受理时间截至2023年11月13日17:00(以呈报部门首次呈报时间为准),逾期不再受理。

 

纸质材料:服务平台“当前状态”栏目显示“申报结束”后一周内。

 

正高级报送地址: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青岛市闽江路7号市政府2号楼1602室),联系电话:85912042。

 

副高级报送地址:青岛市卫生健康人才发展中心(青岛市市南区栖霞路16号2号楼2202房间),联系电话:82892013。

 

所有申报材料均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逾期不再受理。评审材料必须由呈报部门负责报送,不得由申报人本人报送。评审收费按照《关于改革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1〕638号)执行,高级职称评审费每人次360元。市卫生、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委会办事机构均全部实现网上缴费,由呈报部门联系办事机构缴纳。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现行职称政策及《关于做好2023年度青岛市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告》执行。工作过程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附件:

1.山东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专业目录

2.山东省医疗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称工作量要求

3.评审材料报送及填报要求

4.公示报告

5.推荐申报专业技术职称“六公开”监督卡

6.申报卫生、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单位专家委员会推荐表

7.高级职称卫生能力测试要求

8.2023年度青岛市卫生、基层卫生副高级职称卫生能力测试报名登记表

9.填报申报人员有关数据注意事项

10.卫生技术高级职称评价标准工作业绩要求条件对照表

 

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0月24日


附件下载:

  1. 青卫函〔2023〕42号-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青岛市卫生及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pdf
  2. 附件1-10.doc


相关业务链接:

  1. 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职称申报平台)

来源: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10-25